

因而澳門的犯罪、輕微違反和行政違法之間
的界限並不是完全清晰的,根據澳門的法律,構成
行政違法行為的不法事實,如果可處以徒刑,則視
為犯罪;如果可處以可轉換為監禁的罰款,則視為
輕微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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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輕微違反的不法事實,如果其
法定抽象最高刑是高於六個月的監禁,則被視為犯
罪。也就是說,行政違法行為或輕微違反的量如果
達到一定程度,都可能構成犯罪行為。
2. 微罪處理的行政與司法雙軌制
本文所探討的微罪,在澳門可以對應為輕微違
反和行政上之違法。根據筆者的理解,澳門刑法中
的輕微違反,類似於有些國家刑法中的違警罪,在
內地看來,相當於治安違法行為和一部分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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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澳門行政上之違法類似於內地的違反行政管理的
行為。澳門對輕微違反的制裁程序比較獨特,雖由澳
門《刑事訴訟法》作專章規定,處罰決定既可以由行
政當局作出,也可以由法院作出。對行政上之違法的
處理遵循《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處罰決定由有權
限的行政當局作出。具體來說,行政當局對行政違法
行為和輕微違反均享有制裁權,只有當被處罰人不自
願繳納罰款時才進入司法裁判程序。因而筆者將澳門
微罪的處理程序稱為行政與司法雙軌制。
有關澳門行政違法的主要處罰的規定比較雜
亂。雖然一般制度中表明不可剝奪或限制行為人的
自由,但除了罰款這種處罰方式外,法令並沒有明
確指出其他種類的主要處罰。在單行法中,有時亦
沒有明確列出可採用罰款以外的處罰的標準。換言
之,對於科處何種主要處罰,完全依據執法者的自
由裁量。
( 三 ) 內地
1. 違法犯罪二元界分:治安違法與刑事犯罪
內地立法將治安違法和刑事犯罪設定為性質不
同的兩類行為,筆者稱此為違法犯罪的二元界分。
刑事犯罪行為由我國《刑法》予以設定,《刑事訴
訟法 》設定對犯罪行為的追究程序:大部分案件
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檢察院、監察機關分別
在法定管轄範圍對案件進行調查;由檢察院審查起
訴;法院進行審判。治安違法行為,即違反治安管
理行為,主要由《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設定,根
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有權裁決
警告、罰款和單項行為 15 天以下行政拘留處罰。
我國的犯罪概念和治安違法概念既包含定性因
素,也包含定量標準。治安違法和犯罪行為的相同
之處在於:兩種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在《治安
管理處罰法》設定的治安違法行為中,五分之三的
行為侵犯的直接客體與刑法中的某個犯罪行為侵犯
的直接客體完全相同或者非常相近。
2. 微罪處理中行政權代行司法權
在內地,治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受理、調
查、處罰並執行,內地公安機關將其稱為治安案件
查處。公安機關在查處治安案件時,從案件受理開
始,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為了調查案件而對違法人
員採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財產強制措施時,以及審查
證據、作出處罰決定、執行處罰過程中,始終是單
方面的決定程序,僅須把決定的結果依法律規定通
知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即可,治安案件查處的程序實
際上是一種行政程序。
4.
澳門《刑法典》第 124 條規定:一、對犯罪所作之規定,適用於輕微違反,但另有規定者除外。二、稱為輕微違反之不法事實,如可處以最高限
度超逾六個月之徒刑,則視為犯罪。澳門第 52/99/M 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稱為行政上之違法
行為之不法事實,如可處以徒刑,則視為犯罪;如可處以可轉換為監禁之罰款,則視為輕微違反。
5.
《刑法典》第 123 條三款規定:不得對輕微違反規定超逾六個月之徒刑。可見,澳門輕微違反最高可以被裁處六個月徒刑。這比內地治安違法
行為最高受行政拘留 15 天的處罰要高,相當於內地《刑法》中的一些輕罪所受的處罰。
澳門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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