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63 / 162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63 / 162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根據內地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許多學者都認

為在治安處罰領域,不存在正當防衛,筆者也認同

這一分析結論。原因如下:首先,正當防衛是《刑

法 》中的規定,未在《 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予以

規定,因而在適用治安處罰時,不應“ 跨界” 適用

《 刑法 》。其次,《 刑法 》第 20 條所稱“ 不法侵

害 ”應指犯罪所帶來的侵害,並非治安違法行為帶

來的侵害。最後,雖然公安部於 2007 年 1 月 10 日

發布的《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

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 1 條中規定“為

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

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

後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

及互相鬥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這

似乎是承認在治安不法侵害中的正當防衛問題,但

未像《刑法》第 20 條那樣明確地規定倘若採取的

制止違法侵害行為對違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是否

仍視為正當防衛的問題。由於採取制止違法侵害行

為時很難不對違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因而此規定過

於理想化,在現實中較難實現,這也是治安處罰實

踐中基本不適用正當防衛理論的原因。

( 四 ) 一些治安、刑事措施名異實同

由於將治安違法與刑事犯罪做二元界分是一種

人為的分類,現實中對這兩類行為的初始甄別權、

立案和調查權均在公安機關,為了表示在治安領域

和刑事領域辦案的區別,內地立法有意使用了兩套

語言系統以示區別,但實際上,兩套語言系統的實

質含義可能是相同的。例如檢查和搜查

19

、“ 檢查

證”和“ 搜查證”、調查和偵查等語詞,在警察執法

實踐中,由於上述詞語的實質含義並無區別,因而

警察使用上述概念時,並不去區分它們。

四、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融合趨勢

在世界範圍內,不同法制呈現出相互融合的趨

勢。隨着現代社會行政管理事務的增多,如果所有

危害社會行為一律由法院制裁,勢必“ 阻滯 ” 法院

的司法行為,浪費過多的司法資源。這使行政機關

通過其他方式取得一定的對危害社會行為的處理權

力成為可能,以避免所有危害社會行為一律進入司

法裁判系統,節約司法資源。目前,英國、美國警

察或其他行政機關都獲得了一定程度的對危害社會

行為進行“前期干預”的權力。

在美國,將警察或行政機關的這種前期干預

權理解為民事制裁權或民事補償權賠償

20

,以這

種形式替代了一部分本屬於司法機關的裁判權,而

所採取的程序則比刑事程序簡便和容易得多。只要

當事人不提出異議,行政機關的這種處理就成立。

但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行政機關的處理,則須轉為民

事訴訟程序,由行政機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例

如,所有交通違法行為在美國都是犯罪(包括闖

紅燈、違法停車、酒後駕車等行為),警察對交通

違法行為可以開具罰單,統一由各州、市、縣法院

負責執行,各地法院均設有一個民事法庭專門受

理交通違法案件。駕駛員在收到警察開具的罰單

後,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到法院專門受理交通違法

案件的民事法庭接受處罰、交納罰款,如果超時,

法院將通知警察予以逮捕,如果違法者對罰單不

服,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將以民事訴訟方式受

理不服交通罰單的案件。

19. 謝川豫:《我國警察檢查權剖析-從制度建構到現實考察》,載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 年,第 3 期。

20. 皮純協主編:《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 年 6 月,第 351 頁。

澳門警察 /

警察理論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