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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港澳三地微罪處理程序之差異及展望

謝川豫

*

摘要

內地將危害社會的行為區分為治安違法與刑

事犯罪,香港實行刑事犯罪一體化,危害社會的行

為無論輕重,都被視為犯罪;澳門受葡萄牙法制影

響,將危害社會行為分為犯罪、輕微違反和行政上

之違法。將內地的治安違法行為與港澳地區所對應

的相應行為稱為“ 微罪”,比較內地、港、澳三地關

於“ 微罪 ”定性及處理程序上的差異。違法犯罪二

元界分理論對內地法制的影響頗深,包括犯罪圈緊

縮,以減少人們被犯罪標籤化和污名化;行政權佔

據了重要地位,甚至代行了部分司法權;一些治安、

刑事措施名異實同,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二元界分還

導致相關理論解釋的困境。在當今世界不同法制之

間相互融合的趨勢下,大灣區建設對內地法制改革

是個契機,內地應改革違法犯罪二元界分的定性制

度,改革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制度,將涉及人身自由

的處分權從行政權中剝離,交由法官裁處。

一、研究的源起

“ 微罪”並不是一個內地港澳三地在立法條文

中所專有的概念。本文探討在內地的治安違法行為

(又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在港澳地區所對應的

相應行為,在內地港澳三地的定性及處理程序上的

差異。香港、澳門均有類似於治安違法行為這樣危

害社會程度較輕、而應受懲罰的行為,但並無治安

違法這一概念,筆者用“ 微罪 ”來涵蓋內地的治安

違法行為,以及香港、澳門地區的相當於治安違法

的行為,一是方便行文,二是想提示這類行為本質

上的共同點:對危害社會的程度較輕,在三地基本

上是以罰款為主要的懲罰方式,在處罰程序上基本

採用效率更高、更快捷的處理程序。

當涉及嚴重犯罪時,雖然三地刑事訴訟制度

不同,辦案程序不同,但嚴重犯罪行為及其處理程

序有一些共同點,是香港、澳門、內地當事人可以

期待的:一是嚴重犯罪的案件均須經過法庭審理程

序,最終由法官判決案件的結果;二是在嚴重犯罪

案件中,嫌疑人都有委託律師的權利,由律師為自

己辯護;三是嫌疑人及其律師在審判前及審判過程

中均能瞭解到指控其罪行的證據,並對證據進行質

證,舉證予以反駁。

在現實中,當人們因嚴重犯罪行為被抓獲或受

到嚴重犯罪行為的指控時,犯罪的嚴重性會促使當

事人重視對當地刑事立法的瞭解,積極尋求法律專

業人士的幫助,因而能夠更準確地瞭解當地的刑事

司法制度以及自己擁有的權利。但是,人們遇到微

罪時的心理與遇到嚴重犯罪時不太相同,由於不

是嚴重的犯罪,相比之下人們的重視程度會有所降

低,當事人會傾向於根據自己熟悉的微罪處理程序

來揣測或理解其他地域的法律,然而,恰恰是在微

罪定性及處理程序中,三地的差異較大。

* 謝川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治安學學科帶頭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應急警務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治安學、訴

訟法學。

澳門警察 /

警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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