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於港澳人士來說,很多人並不瞭解治安違法
行為從發現、調查、處罰、執行都在公安機關內部
完成,若用港澳的微罪處理程序來理解,則很難理
解為什麼公安機關能夠未經法庭程序而將違法行為
人扣留在公安機關達 24 小時,甚至 48 小時?很
難理解為什麼在內地犯了重罪可以委託律師幫助,
而受治安處罰時,律師卻幫不上忙或發揮不了作
用?以及當港澳居民被內地公安機關扣留時,不明
白為什麼不讓自己通知家屬或律師,而是把家庭資
料告訴警察,由警察來通知家屬?更難理解為什麼
不經法庭的審理,公安機關就能決定將一個人拘留
最長達 20 天之久。
而對於內地人來說,在香港一個簡單的超速、
未按規定停車,會接到一張告票(罰單),罰單上
會讓當事人填寫是否“ 認罪 ”,明明是一個相當於
治安違法的事情,為什麼會用認罪或不認罪來表示
呢?難道未按規定停車也是犯罪嗎?以後其在香港
會有犯罪記錄嗎?如果內地人在澳門有了輕微違反
行為而被抓到,被告知是“ 輕微違反”便感覺到沒
那麼嚴重,但適用刑事訴訟程序,並被帶到法庭見
法官時,內地人就會擔心問題是否很嚴重?
澳門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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