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處兩名被告觸犯假造貨幣罪在審查證據方面
存在明顯錯誤而無效。
最後,澳門終審法院改判 A 和 B 以實質共犯
及既遂的方式實施的假造貨幣罪的罪名不成立。其
他數罪併罰,判處 A 和 B 各四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五、大灣區警務合作新機制
從司法警察局與內地警方合作調查並偵破的案
例可以說明,對於嚴重犯罪個案,現時的兩地或多
地的區域警務合作制度具有卓越成效。然而,除了
個別嚴重案件的協查或合作辦案之外,類似困擾民
生及影響廣泛的電話詐騙案,由於犯罪模式、犯罪
嫌疑人分散各地和被害人心理等特殊性原因,現時
警務合作機制的成效並不明顯。除此以外,透過現
時機制協查後互換的調查文件和資料還涉及證據效
力問題,協查文件可能無法作為庭審證據,這肯定
不是警務合作的同行們希望看到的結果。
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發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戰略
地位,隨着《規劃綱要》的實施,為深化區域警務
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和廣闊空間。雖然大灣區的
城市具有兩種制度、三個法律體系的特殊情況,但
不妨礙國家、廣東省政府、珠三角九市和港澳特區
大力支持大灣區警務合作的發展與創新。
綜合以上討論與分析,特別是根據現時區域警
務合作機制處理跨境犯罪所面對的部分制約與困
難,圍繞跨境犯罪、聯合行動及警務培訓等工作,
探討以下大灣區警務合作新機制及系統。新機制和
系統與現有區域警務合作機制不存在排除關係,而
是高度兼容和融合。
( 一 ) 大灣區反詐中心
廣東省公安廳的“ 反詐中心”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成立後,兩年來共勸阻潛在受騙事主 46 萬餘
人,避免事主被騙損失近 60 億元;共封停涉案電
話號碼 64.9 萬餘個,成功止付涉案銀行卡 11.2 萬
餘張,挽回被騙資金 17.3 億元,其中成功返還給
受騙事主近 2.1 億餘元人民幣及 200 萬美元,防治
電話詐騙等新型犯罪的成效極之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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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澳門
《刑事訴訟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的規
限,澳門的刑事案件只能根據個案需要,由警方提
請司法官批准才能調閱銀行帳號、通訊記錄及相關
個人資料,無法如內地警方般獲得全域或區域性的
通訊記錄進行分析。所以,澳門警方無法建立與內
地警方“反詐中心”相同功效的中心。
司法警察局曾欲與在內地提供“反電信網路詐
騙綜合系統平台”、“ 詐騙電話預警系統 ”及“ 新型
犯罪線索預警溯源系統 ” 的網絡公司,還有提供
“ 麒麟偽基站定位系统 ” 的公司合作,因為有關系
統和平台能高效防治電話詐騙和偽基站相關犯罪,
但是,最終可能因為司法警察局是境外警務機關,
合作計劃難以開展。
探討成立的“ 大灣區反詐中心”,最少應具備
廣東省公安廳的“反詐中心” 的權限與規模,因為
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
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作為大灣區珠三角
九市的警務部門本來就在廣東省公安廳管轄和協調
內,現在只是加上澳門和香港兩個特別行政區,在
不分境外境內的基礎上,一同實現省級“反詐中心”
的所有權限和功能。這樣,港澳的電話詐騙或新型
詐騙類案件,涉及內地銀行或第三方支付騙款的緊
澳門警察 /
警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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