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詐騙電話預警系統,得知哪些當地電話號碼
正被騙徒致電。現時,珠海警方據此接觸被害人或
其親人,作出詐騙提醒,有關反詐工作效果良好。
但是,澳門警方因為各種原因無法設置相關預警系
統,珠海市公安局曾經發現詐騙來電涉及澳門一卡
兩號的手提電話號碼,而透過情報方式通報司法警
察局,同樣地,有關通報也涉及程序和時間限制。
3. 涉澳電話詐騙案件的管轄權
珠澳警務合作緊密且關係良好,但有些澳門電
話詐騙案件與珠海無關,珠海警方沒有管轄權而
無法介入,例如騙徒或被害人的銀行帳戶的歸屬
地不是珠海,珠海也不是行為或結果發生地。因
此,本澳警方只能透過現有區域警務合作機制,
書面請求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要求具有管
轄權的外省警方協查,但根據經驗,追查工作難
以進一步開展。
( 二 ) 協查文件不接納為庭審證據的案例
以港深澳三地警方於 2013 年 6 月聯手偵破的
假信用卡犯罪為例,三地警方追查半年,展開代號
“着陸者”行動,搗破跨國假信用卡犯罪團伙在深圳
的“製卡大本營”,拘捕馬來西亞、香港及內地核心
成員共 19 人,涉及的假卡數量逾萬張,檢獲一批讀
卡器、燙金機、打字凹機、名牌用品及電子產品等
證物。三地警方於 2013 年 6 月 3 日同時採取行動,
搜查 16 個目標地點,香港警方在尖沙咀拘捕兩男一
女馬來西亞人(年齡為 31 至 35 歲);深圳警方則拘
捕五名馬來西亞人、四名香港人和五名內地人,同時
在布吉搗破兩個假卡工場;澳門警方拘捕三名香港
人。被捕的 19 人(16 男三女)全部為假卡團伙核心
成員,當日的行動起出 2,360 張假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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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澳門司法警察局拘捕的三名嫌犯,其中兩
人(以下稱為 A 和 B)在深圳偽造信用卡後,親自
使用假卡購物(俗稱“車手”),或安排他人(以下
稱為 C)以假卡購物(這時 A 及 B 的身份俗稱“車
頭 ”)。於 2013 年 6 月 2 日至 4 日期間,三名嫌犯
分工合作,共同在澳門使用假信用卡刷卡購物,並
成功獲得合共價值 10,614 澳門元之物品和消費服
務。根據澳門《刑法典》第 257 條(等同於貨幣之
證券)第一款b)項,信用卡等同貨幣。而於 2014
年 6 月 6 日,澳門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判裁定 A 和 B
以實質共犯、既遂及實質競合的方式觸犯一項假造
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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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五年九個月徒刑)和四項將假貨幣
轉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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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判處一年九個月徒刑),數罪併罰,
A 和 B 各被判處八年九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A 和 B 不服,最後上訴至澳門終審法院,以下
參考自終審法院第 12/2015 號案之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外地的偽造貨幣罪可以在澳
門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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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案的問題在於認定這些事實
所使用的證據方法。從第一審的初級法院合議庭裁
判的理由說明中可以看到,至關重要的一項資料是
內地警方發出的一份警務報告,當中指出 A 和 B 是
假信用卡團伙的成員並在內地偽造信用卡。然而,
澳門警方沒有在 A 和 B 身上發現偽造信用卡的工
具,兩被告也沒有承認犯罪,而且在庭審過程中,
並未:1) 聽取任何內地警員的證言;2) 司法警察局
的證人(澳門警察)並未前往中國內地,也未曾詢
問參與相關事實的任何人。這種情況下,證人(澳
門警察)和法官對於 A 和 B 偽造信用卡事實的認
知,只是從內地警方提供的警務報告上所讀到,這
種做法就違反了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336 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所以,終審法院判決初級
12. 《東方日報》報道,日期:2013 年 6 月 7 日,第 A26 版。
13. 澳門《刑法典》第 252 條第一款及第 257 條第一款 b)項所規定和處罰。
14. 澳門《刑法典》第 255 條第一款 a)項及第 257 條第一款 b)項。
15. 澳門《刑法典》第五條第一款 a)項。
澳門警察
/ 警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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