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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探大灣區警務合作新機制

蔡昕暉

*

摘要:

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發展計劃中具有極重要的

戰略地位,區內市場將實現高水平互聯互通,人、

車、財、信息和資金的流動將更加頻密,這給維護

安全和穩定工作帶來新挑戰。大灣區的社會安全是

實現策略和達到目標的必要基石,城市間的警務合

作必須緊扣才能保障總體安全,換言之,相關範疇

的工作絕對不會原地踏步,一定會有創新舉措。

在大灣區相關地區和城市嚴格遵守《憲法》和

《基本法》的前提下,尊重各自管轄權的基礎上,

本文試探大灣區警務合作新機制。新機制與現有

警務合作機制不存在排除關係,而是高度兼容和融

合,旨在重新整合大灣區各城市的警力,形成新合

力,以更有效地預防和打擊犯罪。

關鍵詞:大灣區警務、區域警務合作、跨境犯罪、電

信詐騙

一、前言

粵港澳大灣區(以下稱大灣區)包括香港特

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廣東省廣州市、深圳

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

江門市、肇慶市(以下稱珠三角九市),總面積

5.6 萬平方公里,2017 年末總人口約 7,000 萬人,

是我國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力最強的區域之一。

大灣區 2017 年的 GDP 總額高達人民幣 10.22 萬

億,佔全國 GDP 總量的 12.57%,建設大灣區,既

是新時代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新嘗試,也是

推動“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新實踐。

1

有別於其他國家的灣區,粵港澳大灣區在中國

領土內實現兩種制度、三個法律體系。內地的法律

制度屬於社會主義法系(學理屬於歐陸法系),澳

門特區是歐陸法系(大陸法),而香港特區則為英

美法系(普通法)。無可否認,多年來粵港澳三地

的區域合作曾出現一些不協調情況,部分原因是港

澳特區高度自治的特殊性,以及與內地在制度和法

律方面的差異性,然而,其他國家並無類似情況可

供借鑑參考。受制於內地與港澳法域之間客觀存在

的社會制度、法律規定、意識形態、社會文化心理

與法學方法上的差異,港澳回歸後十餘年,刑事司

法合作進度緩慢

2

。但是,這沒有妨礙一國兩制的

成功實踐,粵港澳大灣區的政策出台,更為國家經

濟、法律和制度的創新發展增加資源和動力。

為了推進大灣區的社會治理和區域警務合作,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稱《規劃綱

要》)第八章第六節指出,建立社會治安治理聯動

機制,強化矛盾糾紛排查預警和案件應急處置合

作,聯合打擊偷渡行為,更大力度打擊跨境犯罪活

動,統籌應對傳統和非傳統安全威脅。完善突發

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建立粵港澳大灣區應急協調

平台,聯合制定事故災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

* 蔡昕暉,司法警察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處長)。

1.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前言,2019 年 2 月 18 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

2.

張強:〈關於加強區際警察權合作的思考─以內地法域為視角〉,《澳門 ‧ 珠海警務論壇文選集》,2016 年。

澳門警察 /

警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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