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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海關警務的變遷

澳門海關,前身為水警稽查隊,至 1999 年過

渡為水警稽查局;澳門回歸祖國後,根據《澳門基

本法 》規定設立海關,原水警稽查局的人員與物

資,則悉數撥入並沿用至今。基於歷史原因,澳

門海關既要肩負海上及沿岸巡邏的警務工作,同

時亦負責履行關檢職責,可說是警務與關務雙軌

並行的工作模式運作。

事實上,澳門海關作為特區政府對外的第一線

把關部門及特區政府保安系統的一員,為了配合保

安範疇的施政方針,以及做好海域管理工作,澳門

海關在警務方面必須要創新和發展,以回應廣大社

會的期望及訴求。為此,澳門海關馬上作出策略上

的改革,尤其警務範疇方面的工作。

一、管理模式的改變:

在國家明確澳門特區 85 平方公里海域

2

以來,

澳門海關將海域劃分成六個海上執勤分區,分別有

內港海區、路氹海區、南部海區、機場東海區、

往內港航道海區和澳門北海區,按照各個區域

的執法需要,派駐不同類型巡邏船艇進行巡邏

和值勤工作。

此外,為有效管控本澳海域範圍的治安及協助

海上應急救援工作,澳門海關於青洲海上監察廳大

樓設立海上行動指揮中心,並在澳門東北面的新城

填海區 A 區、氹仔島北面的氹仔客運碼頭和路環島

西南面的聯生工業村碼頭設置三個海上運作基地,

結合船艇布防,實現“半小時反應圈 ” 的恆常行動

部署,能在接報後半小時內到達本澳海域範圍內的

任一點,第一時間應對海上突發事件,以及維護海

上的治安環境。

透過上述創新的管理模式,致使澳門海關在管

理海域與沿岸執法工作上,跟過去運用單一模式在

習慣水域的管理形成了強烈對比,即一中心、三基

地和六分區的新型警務管理模式,能更有效對管理

海域進行全面布防及執法。

二、合作機制:

有了創新的警務管理模式,再結合本地、內地

與鄰埠的合作和溝通機制,充分發揮部門互助,區

域互補的優勢,共同打擊犯罪。

( 一 ) 反偷渡工作聯防機制

在警察總局牽頭下,澳門海關持續加強與司法

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之合作,澳門海關負責海上及

沿岸一線堵截,治安警察局負責陸上二線打擊,司

法警察局發揮情報分析、跟進重要線索及調查幕後

偷渡集團的功能。

( 二 )  “點對點”聯勤協作機制

與廣東省公安邊防總隊和廣東省海警總隊共同

打擊偷渡活動。機制共有三級:一是高層會晤,兩

地領導層定期舉行會議,總結工作成效,並落實各

項深化合作安排;二是邊境事務聯絡官會議,雙方

進行情報互換和組織專項行動或工作座談;三是點

對點聯絡,雙方進行動態情報信息互換,以及時掌

握情況變化,適時調度警力,聯勤協作堵截偷渡或

其他不法行為。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65 號。

澳門警察 /

警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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