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海關警務的變遷
澳門海關,前身為水警稽查隊,至 1999 年過
渡為水警稽查局;澳門回歸祖國後,根據《澳門基
本法 》規定設立海關,原水警稽查局的人員與物
資,則悉數撥入並沿用至今。基於歷史原因,澳
門海關既要肩負海上及沿岸巡邏的警務工作,同
時亦負責履行關檢職責,可說是警務與關務雙軌
並行的工作模式運作。
事實上,澳門海關作為特區政府對外的第一線
把關部門及特區政府保安系統的一員,為了配合保
安範疇的施政方針,以及做好海域管理工作,澳門
海關在警務方面必須要創新和發展,以回應廣大社
會的期望及訴求。為此,澳門海關馬上作出策略上
的改革,尤其警務範疇方面的工作。
一、管理模式的改變:
在國家明確澳門特區 85 平方公里海域
2
以來,
澳門海關將海域劃分成六個海上執勤分區,分別有
內港海區、路氹海區、南部海區、機場東海區、
往內港航道海區和澳門北海區,按照各個區域
的執法需要,派駐不同類型巡邏船艇進行巡邏
和值勤工作。
此外,為有效管控本澳海域範圍的治安及協助
海上應急救援工作,澳門海關於青洲海上監察廳大
樓設立海上行動指揮中心,並在澳門東北面的新城
填海區 A 區、氹仔島北面的氹仔客運碼頭和路環島
西南面的聯生工業村碼頭設置三個海上運作基地,
結合船艇布防,實現“半小時反應圈 ” 的恆常行動
部署,能在接報後半小時內到達本澳海域範圍內的
任一點,第一時間應對海上突發事件,以及維護海
上的治安環境。
透過上述創新的管理模式,致使澳門海關在管
理海域與沿岸執法工作上,跟過去運用單一模式在
習慣水域的管理形成了強烈對比,即一中心、三基
地和六分區的新型警務管理模式,能更有效對管理
海域進行全面布防及執法。
二、合作機制:
有了創新的警務管理模式,再結合本地、內地
與鄰埠的合作和溝通機制,充分發揮部門互助,區
域互補的優勢,共同打擊犯罪。
( 一 ) 反偷渡工作聯防機制
在警察總局牽頭下,澳門海關持續加強與司法
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之合作,澳門海關負責海上及
沿岸一線堵截,治安警察局負責陸上二線打擊,司
法警察局發揮情報分析、跟進重要線索及調查幕後
偷渡集團的功能。
( 二 ) “點對點”聯勤協作機制
與廣東省公安邊防總隊和廣東省海警總隊共同
打擊偷渡活動。機制共有三級:一是高層會晤,兩
地領導層定期舉行會議,總結工作成效,並落實各
項深化合作安排;二是邊境事務聯絡官會議,雙方
進行情報互換和組織專項行動或工作座談;三是點
對點聯絡,雙方進行動態情報信息互換,以及時掌
握情況變化,適時調度警力,聯勤協作堵截偷渡或
其他不法行為。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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