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警察
•警 察 文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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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會遭到上天懲罰的。而在西方,由於宗教的盛行,
以及人們對於神的敬畏,認為
“
神目如電
”
,神是無
所不知的
3
,篤信宣誓時說謊或違背誓言會遭到神的
懲罰。
三、職業宣誓
在社會上,有部分職業崗位或職務的責任相當
重大,與社區和人民的福祉息息相關。這些角色除了
是一份職業或職務以外,更應該被視為承擔着一份嚴
肅的社會責任。由於責任重大,為了讓該等崗位的據
位人從精神上促進自我克盡己任,同時向社會公眾開
放備受監督的權力,擔任這些職位或職務的人員在
開始履行職務時,均需要宣讀
“
就任詞
”
,並進行相
關的宣誓儀式,一般稱為
“
就職宣誓
”
。我們所熟悉
的就職宣誓,包括國家及地區的領導人及主要官員、
司法官員及立法議員等就職宣誓,在社會專業上,
諸如醫護人員、律師、教學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等,
在就任時,均須進行法定或由其行業專業規範的就職
宣誓程序,方能開始正式履行職務。
公職人員在就任職務時向憲法宣誓,是世界上
很多國家普遍實行的一種制度。
2015
年
7
月
1
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
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
宣誓制度的決定》,規定:
“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
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
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
由此可見,
國家正在加速落實規範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的步伐。國
家公職人員就職時向憲法宣誓,體現了公職人員對國
家最高法律的景仰、服從和尊重,自願接受法律制度
與道德上的約束,秉持由最高法律所賦予的內在意志
及行為規範向社會提供服務。因此,公職人員在就
職時進行宣誓行為,具有理論及實際性的深層意義,
同時存在必要性。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前,亦須根
據法律規定進行就職宣誓。《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就規範了澳門公共行政工
作人員,在就任公共職務的就職行為中,要求就職者
作出以下名譽承諾:
“
謹以本人名義,鄭重聲明,盡
忠職守。
”
就職宣誓是一種榮譽,為了保持榮譽而堅守職
業操守,恪守職業道德 ; 就職宣誓是一種責任,對法
律負責,對公眾負責,對國家及地區負責,對自我良
心負責 ; 就職宣誓是一種承諾,承諾克盡己任,承諾
對職業忠誠,承諾服務社會 ; 就職宣誓是一種自願接
受監督的表現,是一個自我約束、自我鞭策的良方。
職務的社會責任越大,使命感要得到昇華,就職宣誓
則從形式意義及道德意義上發揮重要功能,賦予就任
者履行崇高職務責任的無限動機、意志及潛能。
四、警務人員就職宣職
警務工作和社會治安、秩序及民生等息息相關。
警務人員同時更標誌着本地區的精神面貌及外在形
象,是一份神聖的工作,責任重大。世界各地的警
務人員在就職時均須進行法定的就職宣誓儀式,以表
示對法律及道德的嚴格遵守。例如烏克蘭《民警法》
(
1990
年
)
第十七條、俄羅斯《民警法》
(
1999
年
)
第十九條、芬蘭《警察法》
(
2001
年
)
第五十四條、
新加坡《警察法》
(
2004
年
)
第十九條、日本《警
察法》
(
2004
年
)
第三條及澳大利亞《警察法》
(
2005
年
)
第四章等,均明文規範了警務人員就職的宣誓制
度,當中更包括就職儀式程序以至宣誓陳詞的具體內
容。世界各國在相關的《警察法》中對警察的就職宣
誓制度以法律明確規範,可見宣誓制度作為警察就職
並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標誌,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在本澳,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進行法定的就職宣
誓,而警務人員由於其職務角色的特殊性,根據《保
安學員培訓課程一般規章》第十條,更特別規範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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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宇蘇,《證據學》
[M]
,北京:群眾出版社,
198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