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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警察

•警 察 文 化

41

是會遭到上天懲罰的。而在西方,由於宗教的盛行,

以及人們對於神的敬畏,認為

神目如電

,神是無

所不知的

3

,篤信宣誓時說謊或違背誓言會遭到神的

懲罰。

三、職業宣誓

在社會上,有部分職業崗位或職務的責任相當

重大,與社區和人民的福祉息息相關。這些角色除了

是一份職業或職務以外,更應該被視為承擔着一份嚴

肅的社會責任。由於責任重大,為了讓該等崗位的據

位人從精神上促進自我克盡己任,同時向社會公眾開

放備受監督的權力,擔任這些職位或職務的人員在

開始履行職務時,均需要宣讀

就任詞

,並進行相

關的宣誓儀式,一般稱為

就職宣誓

。我們所熟悉

的就職宣誓,包括國家及地區的領導人及主要官員、

司法官員及立法議員等就職宣誓,在社會專業上,

諸如醫護人員、律師、教學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等,

在就任時,均須進行法定或由其行業專業規範的就職

宣誓程序,方能開始正式履行職務。

公職人員在就任職務時向憲法宣誓,是世界上

很多國家普遍實行的一種制度。

2015

7

1

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

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

宣誓制度的決定》,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

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

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由此可見,

國家正在加速落實規範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的步伐。國

家公職人員就職時向憲法宣誓,體現了公職人員對國

家最高法律的景仰、服從和尊重,自願接受法律制度

與道德上的約束,秉持由最高法律所賦予的內在意志

及行為規範向社會提供服務。因此,公職人員在就

職時進行宣誓行為,具有理論及實際性的深層意義,

同時存在必要性。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前,亦須根

據法律規定進行就職宣誓。《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就規範了澳門公共行政工

作人員,在就任公共職務的就職行為中,要求就職者

作出以下名譽承諾:

謹以本人名義,鄭重聲明,盡

忠職守。

就職宣誓是一種榮譽,為了保持榮譽而堅守職

業操守,恪守職業道德 ; 就職宣誓是一種責任,對法

律負責,對公眾負責,對國家及地區負責,對自我良

心負責 ; 就職宣誓是一種承諾,承諾克盡己任,承諾

對職業忠誠,承諾服務社會 ; 就職宣誓是一種自願接

受監督的表現,是一個自我約束、自我鞭策的良方。

職務的社會責任越大,使命感要得到昇華,就職宣誓

則從形式意義及道德意義上發揮重要功能,賦予就任

者履行崇高職務責任的無限動機、意志及潛能。

四、警務人員就職宣職

警務工作和社會治安、秩序及民生等息息相關。

警務人員同時更標誌着本地區的精神面貌及外在形

象,是一份神聖的工作,責任重大。世界各地的警

務人員在就職時均須進行法定的就職宣誓儀式,以表

示對法律及道德的嚴格遵守。例如烏克蘭《民警法》

1990

第十七條、俄羅斯《民警法》

1999

第十九條、芬蘭《警察法》

2001

第五十四條、

新加坡《警察法》

2004

第十九條、日本《警

察法》

2004

第三條及澳大利亞《警察法》

2005

第四章等,均明文規範了警務人員就職的宣誓制

度,當中更包括就職儀式程序以至宣誓陳詞的具體內

容。世界各國在相關的《警察法》中對警察的就職宣

誓制度以法律明確規範,可見宣誓制度作為警察就職

並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標誌,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在本澳,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進行法定的就職宣

誓,而警務人員由於其職務角色的特殊性,根據《保

安學員培訓課程一般規章》第十條,更特別規範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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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巫宇蘇,《證據學》

[M]

,北京:群眾出版社,

198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