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警察
•警 察 文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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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是投身警察職業的外部誘因,而非能夠提供長期
及穩定能源的內在情感。
作為警察,是一份職業,同時更加是一份崇高
的社會責任,按
“
價值
”
而言,社會責任顯然比一份
職業要尊貴得多。因此,單純依托一些個人的內在誘
因,難以長期堅定不移地、毫不動搖地堅守這個沉重
的責任。必須要求警務人員盡快拿捏到這份警察職業
情感,讓其職業誘因從外部轉移向內部,從而形成發
自警務人員自身的內在心理要素。警察的職業特點決
定了警察職業是一個情感性很強的職業,從事警務工
作必須用心、投入、熱情及專注,方能履行真正的警
察使命。警務人員通過就職宣誓,在莊嚴隆重的環境
及氣氛之下高聲宣讀誓詞,深深地打動自己,產生崇
高、自豪、神聖及嚮往的情感,有助人員積極開展警
察職業生涯的道路,形成澎湃的職業情感意志。
(
三
)
就職宣誓有助激勵人員規範行為、 兌
現承諾
警務人員就職宣誓時,在監誓者及觀禮人士的
見證下,親口高聲宣讀誓詞,在國家、社會及法律
前公開鄭重承諾,這樣的行為促使宣誓者必須兌現
自己所許下的諾言,為了實現言而有信的文明意志,
誓言對宣誓者是一種精神上的束縛,否則難以向公眾
交代,同時也難以向自己交代。
宣誓在宣誓者心理過程中留下深刻而持久的印
記,對自己形成指引及警醒的作用,對警察行業職業
操守提供堅定不移及豐厚的指導基礎。宣誓更是警察
職業行為規範和激勵的動力,刻骨銘心的誓詞有利於
外部規範順利轉化為警察個體的內部動機,使之在職
業生涯中不斷激勵自己,促進自許的承諾一一兌現。
七、宣誓對社會及警務人員的實際價值
警察就職宣誓意味着簽署了一份承諾書,在莊
嚴的宣誓就職儀式上,警務人員當眾宣誓遵循法定義
務及職業操守,宣誓行為隨即對其產生正面的心理暗
示、強大的道德壓力和內在的自我約束,強化自我作
為警察的身份及對職業角色的確認。在法律、社會
監督及自我承諾的三重壓力之下,激發警務人員內
心深處的使命感、榮譽感和責任感,成為一股動力,
促使人員朝着更高的標準積極進取。
警務人員就職宣誓,將承諾公佈於眾,體現了
一種敢於接受公眾監督以及兌現承諾的勇氣,增強
了社會公眾對警隊的信心。事實上,警務人員宣誓,
不單純是個人的行為,同時也代表着警隊及政府,這
股誠信與承擔將會有力地逐步推動着社會誠信的健
康發展,對端正警察行為以至社會大眾對公民責任的
教育及薰陶,發揮了深遠的影響。當然,宣誓行為畢
竟還是一項儀式,警務人員亦必須自我警醒,主動
提升對工作熱誠投入、奉公守法、克盡己任、以民
為本的精神,為特區建設一支專業精幹的警察隊伍,
服務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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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