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警察
•警 察 理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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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或罰金,當有關卷宗和涉案人士被移送檢察院後,
在不具備羈押的條件下,檢察院在完成有關偵訊後,
一般會將有關涉案人士交還司警局適當處理,而治安
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依法將該等人士遣返內地或進
行禁入境本澳的程序。事實上,我們看到即使警方持
續進行針對性打擊行動,犯罪團伙仍組織同伙來澳進
行有關犯罪活動,相信其中一個主要因素是澳門暫缺
乏具阻嚇性和針對性的法律。
四、加強打擊偽基站的立法建議及警務策略
「偽基站」犯罪嚴重危害市民和旅客的合法權
益和財產,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必須整合各方資源,
予以持續不斷的治理,形成打擊合力。
(一)完善法律制度,增加阻嚇力
在法律上,目前澳門缺乏專門針對「偽基站」
犯罪活動的法律條文,由於犯罪成本低,警方每次
採取打擊行動後,有關犯罪活動於短時間內死灰復
燃,因此針對「偽基站」犯罪進行修法、加強罰則,
是另一項有效而且必要的措施。有鑑於「偽基站」犯
罪令手機用戶被強迫接收垃圾短訊和損害了手機用
戶的手機通訊訊號的穩定性,電訊營運商透過斥資競
投才取得的電訊服務專營業務也受到偽基站的干擾,
所以立法上需同時顧及「保護手機用戶的通訊安全」
以及「澳門電訊市場的應有秩序」兩項法益。事實
上,中國內地對於「偽基站」犯罪是以破壞公用電信
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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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和阻嚇效果不俗,為此
本文建議須透過制定兩條法律條文來打擊「偽基站」
犯罪。
首先,在第 11/2009 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
第二條(定義)第一項中明文規定手機亦屬電腦系
統,並新增一條標題為「濫發信息」的條文,規定以
任何方式嚴重干擾電腦系統的運作者,尤其是藉輸
入、傳送、損壞、破壞、更改、刪除或消除電腦數據
資料方式發送信息至他人電腦系統,且發送的信息達
到某個法定數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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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濫發信息罪」,這
樣就有「罪名」可以專門針對「偽基站」發送垃圾短
訊的行為。然後在《刑法典》第 263 條「侵犯通訊之
工具」新增第263-A條「干擾、破壞公用通訊設施」,
規定以任何方式使公用通訊設施全部或部份毀滅、損
壞、變形、失去效用、原有效用下降或者對之進行干
擾者,構成「干擾、破壞公用通訊設施」。
以上兩條新法制定後可以達到「有專門針對性
的法律針對偽基站犯罪活動」的目的,「濫發信息
罪」新增的一款可以專門針對偽基站發送垃圾短訊的
行為,針對性較強,使警方對打擊「偽基站」犯罪從
此可以更加有依據,也可杜絕因為在司法認定上出現
不同見解而造成最終未能成功控訴入罪的可能。而新
增的「干擾、破壞公用通訊設施罪」不只能打擊偽基
站濫發信息的行為,也能對其他干擾、破壞公用通訊
設施的行為一併予以打擊。兩條新法各有保護對象,
前者保護的是手機用戶的通訊安全,後者保護的是
澳門的電訊市場的應有秩序,本文建議立法機關在通
盤衡量立法政策和社會需要後,考慮制定此兩項新法
以打擊偽基站犯罪。而在制定新法時建議考慮訂立比
「干擾電腦系統罪」、 「用作實施犯罪的電腦裝置
或電腦數據資料罪」和 「侵犯通訊之工具罪」更重
的刑罰,以收加強阻嚇力之效。
可以肯定的是,作出以上的法律修訂,將可加
強司法機關對有關犯罪的司法認定,對作出有關的檢
控會有更強的法律依據,刑法對「偽基站」犯罪的阻
嚇性和威懾力可望大為增強。
(二)建立更緊密的區際合作關係
「偽基站」犯罪多涉及內地人,犯罪團伙招攬
內地人在澳門設置「偽基站」干擾電訊營運商,對此
本澳警方與內地公安部門雙方皆認定「偽基站」是跨
境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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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打擊「偽基站」犯罪除了澳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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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 2014 年 3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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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法定數量為何,宜先由電信領域的專家作出釐定後,再由立法會在立法時具體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