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即我國的內水和領海。
4.
參見《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 年—2020 年)》。
5.
同 4。
6.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 46 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7.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7 條第 1 款: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授權,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
8.
潘書宏、黃明健:〈澳門海域管轄權取得的意義及其途徑研究〉,《福建江夏學院學報》,2015 年,第 1 期。
( 二 ) 澳門實施海域管理的目的和意義
1. 澳門管理海域的目的
根據 2015 年《澳門行政區域圖》的劃定內容,澳門
將對內港段、路氹航道段、澳門南部海域段、澳門東部
海域段、人工島段和澳門北部海域段等六段海域行使管
理權,該海上部分屬珠江三角洲海域範圍。《全國海洋
功能區劃(2011—2020)》將我國管轄海域
3
分為渤海、
黃海、東海、南海以及台灣以東海域五個一級海區,五
個一級海區下共設 29 個二級海區。其中,珠江三角洲
海域屬南海一級海區下的二級海區
4
。根據國家對珠江
三角洲海域的功能劃定,其主要功能為:港口航運、工業
與城鎮用海、海洋保護、漁業和旅遊休閒娛樂
5
。鑑於澳門
服務業發達、開放程度高且海上管轄面積不大,筆者認
為澳門所轄海域所需實現的主要功能和所需達到的目的
應為:港口航運、海洋保護和旅遊休閒娛樂。
2. 澳門獲得海域管轄權的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以下簡稱《物權
法》第 46 條
6
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7 條
7
的規定,
我國海域所有權屬於國家,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取得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的管轄權
8
。但《物權法》和
《 海域使用管理法 》均未載於《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的附件中,因此不適用於澳門。一直以來,澳門雖
澳門警察 /
警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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