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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即我國的內水和領海。

4.

參見《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 年—2020 年)》。

5.

同 4。

6.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 46 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7.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7 條第 1 款: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授權,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

8.

潘書宏、黃明健:〈澳門海域管轄權取得的意義及其途徑研究〉,《福建江夏學院學報》,2015 年,第 1 期。

( 二 ) 澳門實施海域管理的目的和意義

1. 澳門管理海域的目的

根據 2015 年《澳門行政區域圖》的劃定內容,澳門

將對內港段、路氹航道段、澳門南部海域段、澳門東部

海域段、人工島段和澳門北部海域段等六段海域行使管

理權,該海上部分屬珠江三角洲海域範圍。《全國海洋

功能區劃(2011—2020)》將我國管轄海域

3

分為渤海、

黃海、東海、南海以及台灣以東海域五個一級海區,五

個一級海區下共設 29 個二級海區。其中,珠江三角洲

海域屬南海一級海區下的二級海區

4

。根據國家對珠江

三角洲海域的功能劃定,其主要功能為:港口航運、工業

與城鎮用海、海洋保護、漁業和旅遊休閒娛樂

5

。鑑於澳門

服務業發達、開放程度高且海上管轄面積不大,筆者認

為澳門所轄海域所需實現的主要功能和所需達到的目的

應為:港口航運、海洋保護和旅遊休閒娛樂。

2. 澳門獲得海域管轄權的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以下簡稱《物權

法》第 46 條

6

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7 條

7

的規定,

我國海域所有權屬於國家,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取得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的管轄權

8

。但《物權法》和

《 海域使用管理法 》均未載於《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的附件中,因此不適用於澳門。一直以來,澳門雖

澳門警察 /

警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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