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警察
•警 察 理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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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群體心理的釋放
社會矛盾的激化是集群行為產生的重要原因,
但絕非唯一。驅動集群行為產生的另一不可或缺的因
素來自於群體心理的釋放。這裡的群體心理包含集體
的無責任感、暗示與模仿、不滿與對抗。
法國社會心理學家勒龐認為,
“
群體是個無名
氏,因此也不必承擔責任
”
。基於這一點,集群行為
中的個人不再是他自己,在
“
法不責眾
”
的心理支配
下,容易變得衝動、情緒化,變成了一個不受自己意
志支配的玩偶。在群體中,暗示和模仿的力量異常
強大。暗示可以是語言、行動或者表情,通過一個
人有意或無意地向他人發出暗號來刺激他人的行為,
暗示者的一個眼神、手勢都會影響被暗示者,使之迅
速心領神會、盲目模仿。法國心理學家塔爾德用
“
模
仿
”
來解釋集群行為,認為當人們面臨突發事件時,
會喪失理智和自我控制能力,從而出於本能地相互模
仿,尋求大眾行為的一致性,滿足人們的安全感和歸
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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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集群行為中部分成員個人存在不滿心理,
但在社會道德和法律的制約下,內心的不滿情緒和
責任感往往保持着平衡,一般不會形成群體性事件。
但是,在特定的環境下,受偶然因素的刺激和影響,
不滿情緒在短時間內聚集和發洩。在集群行為形成和
演化過程中,為控制集群行為所採取的勸誡、警示、
攔堵等措施,都可能會成為集群人員的外部壓力,這
些外部壓力往往會讓群體更加緊密的團結起來一起
對抗。如果這些控制行為
“
越界
”
,如濫用武力、欺
詐等,則會造成群體更加盲目統一和激化行為。
三、集群行為的發展過程
集群行為是由於社會矛盾不斷累積引起的,在
集群行為的發展過程中,往往存在偶發事件,構成集
群行為的
“
導火索
”
。這些偶發事件一般具有普遍性,
只有在特定的環境和條件下才會演化為集群行為。
偶發事件從發生到引起廣泛關注和參與,會經歷量
變到質變的動態過程。根據對典型集群行為的分析,
可將集群行為的發展過程分為醞釀期、爆發期、消減
期三個階段。由於集群行為本身具有複雜性,各階段
之間也可能沒有特別明顯的界限。
(一)醞釀期
集群行為的醞釀期以是否存在觸發集群行為的
“
導火索
”
以及集群行為的訴求發起者為標誌的。某
一個事件的發生很可能成為集群行為的導火索,這
個事件雖然充滿偶然性,但一般由於社會長期積累
矛盾,民眾不滿情緒得不到釋放而導致的,其作用
在於肯定並加劇普遍存在於社會成員中的不安全感,
加速集群行為的發生。但是,只有事件的發生,而
沒有訴求的發起者,也不會促成集群行為。在集群
行為的醞釀期,群體最初的人員一般由訴求發起者、
利益關係者和階層類屬者組成,這些人員是集群行為
整個發展過程中的中堅力量,集群雛形開始形成。訴
求發起者是整個群體的核心,是自身利益被剝奪者,
利益關係者與發起者有着相同的利益關係,是忠實的
擁護人,階層類屬者是與利益關係者有着相似階層的
人,可以發揮巨大的感召力。
在這一階段,訴求發起者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
時,嘗試通過各種途徑維護自身利益,這個過程中可
能會遇到一些經歷相似的利益關係者,形成較為鬆
散的群體。當訴求無效後,發起者可能會通過製造
社會輿論迫使事情解決,鬆散的群體聯繫更加緊密,
階層類屬者也會出現,集群意識已經形成。
(二)爆發期
社會燃燒理論認為,集群行為的發生與情緒流、
意見流和行動流三個環節有關。行動流是指看似偶然
的突發事件,情緒流是指社會的不滿情緒,意見流是
指社會不滿情緒被賦予的認同感。其中,意見流會引
起社會不滿情緒的共鳴,對集群行為的爆發起到至
關重要的作用。當某個事件突然刺激到社會大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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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斯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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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龐著,馮克利譯:《烏合之眾
—
大眾心理研究》
[M]
,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
2007
年,
第
6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