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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警察

•警 察 理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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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群體心理的釋放

社會矛盾的激化是集群行為產生的重要原因,

但絕非唯一。驅動集群行為產生的另一不可或缺的因

素來自於群體心理的釋放。這裡的群體心理包含集體

的無責任感、暗示與模仿、不滿與對抗。

法國社會心理學家勒龐認為,

群體是個無名

氏,因此也不必承擔責任

。基於這一點,集群行為

中的個人不再是他自己,在

法不責眾

的心理支配

下,容易變得衝動、情緒化,變成了一個不受自己意

志支配的玩偶。在群體中,暗示和模仿的力量異常

強大。暗示可以是語言、行動或者表情,通過一個

人有意或無意地向他人發出暗號來刺激他人的行為,

暗示者的一個眼神、手勢都會影響被暗示者,使之迅

速心領神會、盲目模仿。法國心理學家塔爾德用

仿

來解釋集群行為,認為當人們面臨突發事件時,

會喪失理智和自我控制能力,從而出於本能地相互模

仿,尋求大眾行為的一致性,滿足人們的安全感和歸

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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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集群行為中部分成員個人存在不滿心理,

但在社會道德和法律的制約下,內心的不滿情緒和

責任感往往保持着平衡,一般不會形成群體性事件。

但是,在特定的環境下,受偶然因素的刺激和影響,

不滿情緒在短時間內聚集和發洩。在集群行為形成和

演化過程中,為控制集群行為所採取的勸誡、警示、

攔堵等措施,都可能會成為集群人員的外部壓力,這

些外部壓力往往會讓群體更加緊密的團結起來一起

對抗。如果這些控制行為

越界

,如濫用武力、欺

詐等,則會造成群體更加盲目統一和激化行為。

三、集群行為的發展過程

集群行為是由於社會矛盾不斷累積引起的,在

集群行為的發展過程中,往往存在偶發事件,構成集

群行為的

導火索

。這些偶發事件一般具有普遍性,

只有在特定的環境和條件下才會演化為集群行為。

偶發事件從發生到引起廣泛關注和參與,會經歷量

變到質變的動態過程。根據對典型集群行為的分析,

可將集群行為的發展過程分為醞釀期、爆發期、消減

期三個階段。由於集群行為本身具有複雜性,各階段

之間也可能沒有特別明顯的界限。

(一)醞釀期

集群行為的醞釀期以是否存在觸發集群行為的

導火索

以及集群行為的訴求發起者為標誌的。某

一個事件的發生很可能成為集群行為的導火索,這

個事件雖然充滿偶然性,但一般由於社會長期積累

矛盾,民眾不滿情緒得不到釋放而導致的,其作用

在於肯定並加劇普遍存在於社會成員中的不安全感,

加速集群行為的發生。但是,只有事件的發生,而

沒有訴求的發起者,也不會促成集群行為。在集群

行為的醞釀期,群體最初的人員一般由訴求發起者、

利益關係者和階層類屬者組成,這些人員是集群行為

整個發展過程中的中堅力量,集群雛形開始形成。訴

求發起者是整個群體的核心,是自身利益被剝奪者,

利益關係者與發起者有着相同的利益關係,是忠實的

擁護人,階層類屬者是與利益關係者有着相似階層的

人,可以發揮巨大的感召力。

在這一階段,訴求發起者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

時,嘗試通過各種途徑維護自身利益,這個過程中可

能會遇到一些經歷相似的利益關係者,形成較為鬆

散的群體。當訴求無效後,發起者可能會通過製造

社會輿論迫使事情解決,鬆散的群體聯繫更加緊密,

階層類屬者也會出現,集群意識已經形成。

(二)爆發期

社會燃燒理論認為,集群行為的發生與情緒流、

意見流和行動流三個環節有關。行動流是指看似偶然

的突發事件,情緒流是指社會的不滿情緒,意見流是

指社會不滿情緒被賦予的認同感。其中,意見流會引

起社會不滿情緒的共鳴,對集群行為的爆發起到至

關重要的作用。當某個事件突然刺激到社會大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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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斯塔夫

勒龐著,馮克利譯:《烏合之眾

大眾心理研究》

[M]

,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

2007

年,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