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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說 > 出入境 > 外地僱員及其家團成員
出入境警務交通准照/許可其他
問題:
請問貴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是如何計算第21/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規定的「聘用許可」失效情況?
解說:
一、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規定的「聘用許可」失效情況(俗稱「六個月失效」),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的計算準則一般按下列情況劃分:
 
情況一
如屬獲批給「聘用許可」之情況,則以僱主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勞工事務局簽收「聘用許可」批示(俗稱「輸入批示」)之日起開始計算六個月。
情況二
如屬「聘用許可」獲續期之情況,則以僱主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勞工事務局簽收「聘用許可」批示(俗稱「續期批示」)之日或該「續期批示」生效日期(即與該「續期批示」相應之前批示期限屆滿日翌日),以日期較後者作為起始日計算六個月。
二、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聘用許可」批示內的所有(或部份)配額必須在上述六個月內的某一時段同時被使用,即表示使用有關配額之非居民必須在第一點所述的六個月內同時持有有效「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方可避免批示內所有(或部份)配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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