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說: |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非居民獲發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被廢止或失效時,則六個月內不得獲發新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這限制俗稱「過大冷河」,但基於下列原因而被終止「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情況除外:
一、 |
原「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期限屆滿,而新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是由原許可失效時僱員所屬的僱主提出申請; [即:僱主只要在「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到期前60日內向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提出續期申請,即可被視為符合此項規定。] |
二、 |
勞動合同失效; |
三、 |
僱主獲發的「聘用許可」被廢止; |
四、 |
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終止勞動關係; [即:僱主、僱員或其合法代理人必須遞交由僱主(或僱傭兩方)簽署,聲明勞動關係的終止是雙方共同協議的聲明書。] |
五、 |
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或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如:屬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僱員或其合法代理人必須出示由權限機關(例如:勞工事務局)發出之證明文件作佐證。] |
六、 |
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即:僱員或其合法代理人必須出示由權限機關(例如:勞工事務局)發出之證明文件作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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