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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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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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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僱員及其家團成員
問題:
第10/2020號法律《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於2020年10月5日生效,生效前申請的非居民是否也必須持“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以下簡稱“入境憑證”)方可入境澳門工作?
解說:
經修改的《聘用外地僱員法》生效後,獲批的非居民必須持“入境憑證”入境才可獲發“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於經修改的《聘用外地僱員法》生效日,即2020年10月5日前已獲批且身處澳門的非居民,維持可直接前往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辦理“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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