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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說 > 出入境 > 外地僱員及其家團成員
出入境警務交通准照/許可其他
問題:
我與越南籍家傭於2018年2月25日取消「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後,她便返回越南。其後,我決定重新聘用該名越南籍家傭。請問她需要重新提交由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書嗎?
解說:
越南籍家傭自取消「外地僱員逗留許可」起計六個月內重新申請同一許可,毋須提交刑事紀錄證明書。就上述問題,倘於2018年8月25日當日或之後提交申請,越南籍家傭自取消「外地僱員逗留許可」至從新受聘所經過的期間就超過6個月,即不符合毋須提交的情況,所以在提交「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表時,必須同時提交由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之2號全國性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有關證明之時效及認證要求詳見《證明文件之接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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