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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
我的居留許可有效期將屆滿,在什麽時候辦理居留許可續期? |
| 解說: |
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持居留許可人士於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120日內的首60日辦理續期,若在後60日內才辦理,須繳付相應的延遲續期費用(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首30日為澳門元2,000元、後30日為澳門元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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