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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
居留許可申請人需於多少日內補交資料? |
| 解說: |
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如無初端拒絕的理由,治安警察局接受申請。如在申請或提交的文件中發現屬可補正的缺漏或不當之處通知利害關係人,其需在接獲通知起60日內作出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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