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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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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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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澳定居人士
問題:
居留許可申請人需於多少日內補交資料?
解說:
根據
第38/2021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如無初端拒絕的理由,治安警察局接受申請。如在申請或提交的文件中發現屬可補正的缺漏或不當之處通知利害關係人,其需在
接獲通知起60日內
作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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