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
問題解說
>
出入境
>
來澳定居人士
問題:
如以虛假聲明或虛假、偽造、經篡改的文件或屬他人的真確文件,又或以任何欺詐方式取得居留許可,需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解說:
根據
第16/2021號法律
第七條規定,以任何欺詐方式所取得的入境許可、逗留許可、居留許可,以及該等許可的續期及延期,均屬無效,而且是自始無效,即使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也不妨礙作出無效宣告。另外,有關行爲尚需承擔倘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返回上頁
使用及私隱條款
請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9.0 或以上及 1024 x 768 或更高解像度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
©2010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治安警察局 版權所有
地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
電話:(853) 2857 3333 圖文傳真:(853) 2878 0826 電子郵件:
psp-info@fsm.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