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許可」的續期或維持,取決於個案是否符合第16/2021號法律和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要件、前提或條件,特別是有沒有在澳門「通常居住」,即自「居留許可」生效日起計的每 一周年裡,利害關係人是否以本澳為生活中心,並在澳居留不少於183天,且每次離澳連續不超過半年。
以夫妻團聚為例,外地配偶獲批「居留許可」後,利害關係人(即夫妻雙方)需要共同為團聚這一目的在澳門「通常居住」,如果任一方沒有在澳「通常居住」,都可能導致「居留許可」被廢止或者當局會拒絶「居留許可」的續期。換言之,對所有獲批「居留許可」的個案(見註),無論當初是基於家庭團聚又或是法律允許的其他理由,在「居留許可」存續期間,不管期間按法律規定是否需要續期,利害關係人都必須遵守上述「通常居住」的規定。
(註:經招商投資促進局獲批「居留許可」之情況,就通常居住的要求屬該局權限,公眾應向該局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