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法律問題集 |
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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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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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轉及過境有何分別?
在澳門中轉不視為入境及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不需要作任何出入境紀錄和不簽發任何入境及逗留許可;而過境是指非居民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短暫逗留,以前往已確保允許其進入的其他國家或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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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人持用的證件最少需要有多少天有效期或以上,方獲准入境澳門?
根據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時,護照、旅行證件或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剩餘的有效期,至少應超過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期間加上九十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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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出入境事務站給予的入境許可視為僅為旅遊目的或等同旅遊的目的,除非非居民明確指出另外的目的。在此情況下,如旅客為旅遊目的來澳是否不用作出聲明?僅在其目的非為旅遊目的才需作出聲明? 如旅客為旅遊目的來澳,不用作出聲明。 如非為旅遊目的,可按以下方式提出:
(1) |
於預先入境許可或簽證的申請表上填寫入境目的,抵達本澳時無需再次聲明; |
(2) |
獲豁免取得預先入境許可或簽證的人士,如非為旅遊目的入境,可在入境前在出入境事務站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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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哪些活動會被視為或等同旅遊目的?
以下活動會被視為或等同旅遊目的:
(1) |
遊覽景點及紀念物、購買個人用品及紀念品,以及享受博彩、娛樂、休閒活動及其他類似活動,均視為旅遊目的; |
(2) |
探訪親屬及朋友; |
(3) |
宗教崇拜,但不包括傳教; |
(4) |
接受治療、手術及一般醫療行為; |
(5) |
僅以觀眾或聽眾的身份參觀展覽、展銷會,觀看表演,觀賞節日慶典,觀看體育賽事,參加研討會、會議,學術交流,以及參與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 |
(6) |
藉參加課程、工作坊及類似活動,接受培訓及獲取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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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持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的非居民入境時,可否臨時改變入境目的?
持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的非居民,申請時已聲明入境目的,所以入境時無須再作聲明。倘其抵澳時另行聲明不同於當初填報的入境目的,且非屬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旅遊或等同旅遊目的,將會導致原本的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不能用作是次入境。
例如,非居民以旅遊為由獲批預先入境許可,抵澳時提出入境目的為在公共地方舉辦表演,在此情況下,其預先入境許可不能用作是次入境。倘其出示已獲市政署批准之證明,出入境事務站可批給入境及逗留許可;倘其未取得從事有關活動的批准,則會被拒絕入境。此外,倘該非居民屬於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指六國國民,應事先獲得入境簽證後方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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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入境時申報為旅遊目的,在合法逗留期間從事其他活動可否重新聲明?聲明是向入境的事務站、出入境事務大樓,抑或任一警司處提出?聲明後會否重新列印逗留許可憑條?
更改入境所申報的目的,可前往本局出入境事務大樓調查及遣送處申請,經審查後,可重新獲發逗留許可憑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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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入境時,是否可拒絕被治安警察局收集本人的生物識別資料?
如非居民入境本澳時,拒絕提供生物識別資料,或反對本局依法處理其個人資料,按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七)或(九)項,可被拒絕入境,以及拒絕相關簽證及許可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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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入境許可自給予許可之日起最多一百二十日內使用,並允許持有人於許可所載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有關許可屬一次性抑或多次?
利害關係人在申請預先入境許可時可選擇申請一次性或多次的許可。多次意指允許持有人在許可有效期內多次出境及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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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逗留特別許可,兒子剛於澳門出生。我已在其出生後三十天為其辦理護照,是否仍需向治安警察局作申報或證明?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規定,持有任何種類逗留許可的父母,應在子女出生後九十日內向治安警察局證明已為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生的子女取得護照、旅行證件或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如初生嬰兒在九十日內離境,則不要求履行有關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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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非居民)經關閘入境大堂入境,但沒有經過任何櫃檯查驗,會導致甚麼後果?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一)項規定,未獲逗留或居留許可而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非居民,雖經出入境事務站入境但逃避治安警察局管控,亦會被視為非法入境,會被驅逐出境,由離境之日起計三個月內不得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且不影響其後可被實施禁止入境措施(同一法律第四十八條(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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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成年的兒子來澳探親,但逾期逗留,是否可獲豁免罰款?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條規定,如擁有親權或監護權的人對尚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處於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狀況存在過錯,科澳門元三千元至九千元的罰款。如責任人為非居民,以廢止其逗留許可及禁止其在兩年內申請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取代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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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朋友來澳並在我家借宿,但沒有收取任何利益,之後我才知道原來該朋友已在澳逾期逗留,會有甚麼後果?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71條規定:明知他人處於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狀況而允許該人在其居所獲收留及留宿,又或以任何方式提供地方、建築物、車輛、船舶或不動產,又或不動產的單位、房間或附屬部分供該人支配或佔有,使該人獲收留及留宿者,有關行爲已構成收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之犯罪,俗稱“收留罪”,處最高兩年徒刑。故此,向第三者提供住宿的人士,有義務先行了解其在澳逗留情況,以免觸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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