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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警察

•封 面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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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生命 化解危機

─司法警察局危機談判組

陳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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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楚民,澳門司法警察局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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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剛、何睿主編:《危機談判》,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 年 1 月,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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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剛、何睿主編:《危機談判》,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 年 1 月,第二頁。

一、危機談判的定義及目的

危機談判是指警方在處置警務危機事件中,以

和平化解危機或緩和現場對抗氣氛為目的,通過不

斷的溝通對話,努力降低危機事件的危險程度,並

通過雙方的條件交換和相互妥協,尋求化解危機的

辦法,並逐步化解危機的過程。危機談判包括在談

判無法達至和平解決事件的時候,通過談判為武力

解決創造戰機的戰術性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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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談判是一種特殊的談判,是警方在危機事

件中用於解決危機情況的方式、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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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危

機事件主要採取和平及武力兩種方式,武力方式是指

警方以強攻等手段解決危機,往往會帶來人員傷亡

及財物破壞,同時亦可能會令社會產生警方粗暴執法

的負面印象;和平方式則是透過危機談判化解僵局,

除了可以減少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外,更可為警方塑

造尊重生命、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即使事件最終未

能透過危機談判圓滿解決,但警方在談判過程中所

營造的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尊重生命的良好形象,

可為之後的武力處置行動爭取社會認同。以近年本澳

比較常見的追討欠薪危站事件為例,一眾追討欠薪的

工人大多是弱勢社群,若警方對事件採取強硬手段,

在清場的過程中可能帶來人命傷亡,同時有可能會使

公眾產生警方偏袒資方欺壓弱勢的負面觀感。由於

危機談判在警方處理危機事件時極具必要性及優勢,

使之在短短四十多年間迅速為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及

地區所採納並貫徹推行。

二、危機談判的歷史

危機談判的出現,最早源自 1972 年德國慕尼黑

劫持人質事件,當年德國慕尼黑奧運會舉行期間,以

色列代表團運動員遭武裝恐怖份子劫持關押,事件持

續了 16 小時,最終德國警方以武力強攻的方式營救

人質,導致十名恐怖份子、全部十一名人質和一名警

察死亡。

事件的慘痛結果引發了世界各地警方對以傳統

方式應對挾持人質事件進行了深刻的反思。1973 年,

美國紐約市警察局率先啟動了對偵探進行專業談判

訓練的計劃,其後各國及各地警方陸續效法。1975

年,香港警方成立香港警察談判組。

八十年代,當時的澳門司法警察司借鑑香港的

談判小組,為偵查員開辦了與反恐怖活動有關的談判

課程,教授這方面的基本知識。到九十年代,隨着澳

門國際機場的設立,司法警察司為了部署反恐策略,

特別邀請了葡萄牙警方的特別行動組、香港皇家警

察的談判專家,以及美國聯邦調查局的調查員來澳,

教授專業知識,進一步加強偵查員處理危機及談判

的能力。回歸後,司法警察局因應社會變化,在香

港警察談判組協助下開辦了“危機談判訓練課程”,

更安排部份完成該課程的學員前往香港,與香港的談

判專家一起接受為期兩星期的訓練。自 2001 年中開

始,司法警察局危機談判組正式投入運作。

司法警察局周偉光局長與危機談判組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