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13 / 122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13 / 122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澳門警察

•警 察 理 論

11

將有關裝置安裝在自動櫃員機上,盜取客戶的銀行卡

資料以及拍攝輸入密碼過程,便會觸犯第五條:「不

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存有任何不正當

意圖,而未經許可獲取、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載於電腦

系統內或電腦數據資料儲存載體內的電腦數據資料,

即使是正當進入該電腦系統或電腦數據資料儲存載

體,但並非該等電腦數據資料的接收者,處最高一年

徒刑,或科最高 120 日罰金。」犯罪者利用盜取的銀

行卡資料製造假銀行卡,然後將假卡插進自動櫃員

機,櫃員機誤以為是真銀行卡,按犯罪者指令輸出現

金,客戶的戶口款項因而被盜,這樣犯罪者便觸犯了

第 11 條「電腦詐騙罪」,如果有關銀行卡是一張信

用卡,亦同時觸犯了「製造假貨幣罪」,因為根據澳

門現行《刑法典》

[8]

第二百五十二條:「假造貨幣,

意圖充當正當貨幣流通,而假造貨幣者,處 2 年至

12 年徒刑,配合第二百五十七條 b)項,擔保卡或信

用卡等同於貨幣。」因此,犯罪者在澳門盜取銀行卡

資料後製作假銀行卡,若該銀行卡為信用卡類別者,

可處「偽造貨幣罪」。

(二)中國內地的相關法例

關於中國內地的情況,1997 年頒佈實施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

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

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5 萬

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 使用偽造

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的;2.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惡意透支的。」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

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

歸還的行為」。於 2004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

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

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份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9]

為了完善中國內地刑法有關信用卡犯罪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2005 年 2 月 28 日通過了《刑法修

正案(五)》,增加規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

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中國內地刑法對信用卡所作的定

義是包括了借記卡和提款卡,故在中國內地對自動櫃

員機進行的盜取銀行卡資料,或因此而製造假銀行

卡,都可以依據有關信用卡犯罪的規定處理。

六、自動櫃員機犯罪的特點及打擊對策

(一)自動櫃員機犯罪的幾個主要特點

1. 低成本、高回報:犯罪者要付出的成本很低,

只不過是一個鏡頭及一個讀卡器,在成本上較其他犯

罪便宜,但獲得的利潤卻很高,因為所盜得的資料

製作成銀行卡後,就能直接盜提被害人的銀行戶口款

項,相比用槍在街上搶劫途人錢包的回報來得高。

2. 犯罪風險低及難以偵查:實施自動櫃員機犯

罪風險十分低,因為犯罪者實施犯罪時,自動櫃員

機不懂得反抗或報警,而且除了實施實體破壞外,一

般對自動櫃員機的犯罪都十分隱蔽,不容易被察覺。

警方事後對案件進行偵查也十分困難,因為犯罪者只

是取去了磁帶資料,而不是取去實質的犯罪物品。

3. 法律滯後或判刑輕:自動櫃員機犯罪一般沒

有針對性的法律規範,而且在立法者的層面來看,既

非涉及人命,又非涉及巨額金錢,故判刑不重,對犯

罪份子難以起阻嚇作用。可惜影響民生的,往往便是

這種犯罪,雖然單一看金額不算龐大,但集腋成裘,

犯罪者所得的利益其實十分龐大。

(二)跨境形式的模組化犯罪

犯罪集團充分利用上述三個特點進行跨境模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