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警察
•警 察 理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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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關裝置安裝在自動櫃員機上,盜取客戶的銀行卡
資料以及拍攝輸入密碼過程,便會觸犯第五條:「不
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存有任何不正當
意圖,而未經許可獲取、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載於電腦
系統內或電腦數據資料儲存載體內的電腦數據資料,
即使是正當進入該電腦系統或電腦數據資料儲存載
體,但並非該等電腦數據資料的接收者,處最高一年
徒刑,或科最高 120 日罰金。」犯罪者利用盜取的銀
行卡資料製造假銀行卡,然後將假卡插進自動櫃員
機,櫃員機誤以為是真銀行卡,按犯罪者指令輸出現
金,客戶的戶口款項因而被盜,這樣犯罪者便觸犯了
第 11 條「電腦詐騙罪」,如果有關銀行卡是一張信
用卡,亦同時觸犯了「製造假貨幣罪」,因為根據澳
門現行《刑法典》
[8]
第二百五十二條:「假造貨幣,
意圖充當正當貨幣流通,而假造貨幣者,處 2 年至
12 年徒刑,配合第二百五十七條 b)項,擔保卡或信
用卡等同於貨幣。」因此,犯罪者在澳門盜取銀行卡
資料後製作假銀行卡,若該銀行卡為信用卡類別者,
可處「偽造貨幣罪」。
(二)中國內地的相關法例
關於中國內地的情況,1997 年頒佈實施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
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
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5 萬
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 使用偽造
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的;2.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惡意透支的。」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
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
歸還的行為」。於 2004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
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
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份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9]
。
為了完善中國內地刑法有關信用卡犯罪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2005 年 2 月 28 日通過了《刑法修
正案(五)》,增加規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
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中國內地刑法對信用卡所作的定
義是包括了借記卡和提款卡,故在中國內地對自動櫃
員機進行的盜取銀行卡資料,或因此而製造假銀行
卡,都可以依據有關信用卡犯罪的規定處理。
六、自動櫃員機犯罪的特點及打擊對策
(一)自動櫃員機犯罪的幾個主要特點
1. 低成本、高回報:犯罪者要付出的成本很低,
只不過是一個鏡頭及一個讀卡器,在成本上較其他犯
罪便宜,但獲得的利潤卻很高,因為所盜得的資料
製作成銀行卡後,就能直接盜提被害人的銀行戶口款
項,相比用槍在街上搶劫途人錢包的回報來得高。
2. 犯罪風險低及難以偵查:實施自動櫃員機犯
罪風險十分低,因為犯罪者實施犯罪時,自動櫃員
機不懂得反抗或報警,而且除了實施實體破壞外,一
般對自動櫃員機的犯罪都十分隱蔽,不容易被察覺。
警方事後對案件進行偵查也十分困難,因為犯罪者只
是取去了磁帶資料,而不是取去實質的犯罪物品。
3. 法律滯後或判刑輕:自動櫃員機犯罪一般沒
有針對性的法律規範,而且在立法者的層面來看,既
非涉及人命,又非涉及巨額金錢,故判刑不重,對犯
罪份子難以起阻嚇作用。可惜影響民生的,往往便是
這種犯罪,雖然單一看金額不算龐大,但集腋成裘,
犯罪者所得的利益其實十分龐大。
(二)跨境形式的模組化犯罪
犯罪集團充分利用上述三個特點進行跨境模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