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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簡介

概述

1987年4月13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中葡聯合聲明》後,澳門進入“過渡期”。為了貫徹落實聯合聲明中關於公務員本地化的政策,於1988年7月4日通過第57/88/M號法令,成立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簡稱:保安高校),以培育澳門保安部隊一批具有高等專業學歷的警官及消防官,為接任領導及主管作好準備。

1995年1月30日,通過第5/95/M號法令重新核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重組本校的組織架構,並確立宗旨和任務。2019年8月7日,隨着第26/2019號行政法規的生效,賦予保安高校新職能及新架構,新架構增設校董會和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校董會為負責訂定及執行澳門保安高校教學策略的最高機關,成員包括保安司司長、保安範疇的多名領導和主管,以及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其他成員。而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為負責訂定所開辦課程的學術及教學事宜的諮詢機關。保安高校的領導層由一名校長及一名副校長組成,下設三廳五處。新法賦予保安高校新職能,除了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開辦專業的文憑及證書課程、各類補充培訓及基礎培訓課程外,還可開辦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課程,為保安部隊人員提升學歷及專業水平,配合澳門社會發展的需要。

職責和任務

根據現行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保安高校的主要任務是發展教育、研究及輔助社會之高等教育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a.開辦授予警務科學學士學位、監獄安全學士學位及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學位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官員培訓課程;

b. 在內部公共安全、刑事科學、災難及拯救、民防、關務及海上運輸監察活動及監獄安全專題範疇上,自行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高等院校合作開辦授予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的課程;

c. 開辦授予文憑或證書的其他課程;

d. 與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合作開辦相關職程內的晉升課程,以及簽發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e. 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公務人員,以及經上級批准的其他有興趣人士開辦專題課程;

f. 促進與公共安全,尤其是公共秩序、刑事調查、監獄系統統籌及管理、關務及海上運輸監察活動、災難、拯救及民防相關專題的具學術性質的研究及調查;

g. 促進安全及保障自身安全的文化方面的公共教育;

h. 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智慧警務”的發展組織相關訓練及培訓活動;

i. 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地公共安全及保安領域的學術及培訓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同時,保安高校亦負責為進入治安警察局人員職程、消防局人員職程、海關關員職程及獄警隊伍人員職程的投考人進行職前培訓;以及根據相關的整體規劃,協助民防活動。

最後更新日期 : 6/2/2020 7:45:27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