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章說明

職 銜
職程 肩章 / 職位 官職 / 職能







消防總監
一、消防局局長由消防總監擔任。

二、局長的職權為:
  • (一) 領導、統籌及監管消防局所有活動;
  • (二) 遵守並促使其人員遵守法律、規章及上級指令;
  • (三) 就必須由上級決定之事宜作出報告,並將之上呈,以待批示;
  • (四) 在其他機構或實體代表消防局;
  • (五)編制消防局活動年度報告書;
  • (六)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之職權;
  • (七) 行使必要之職權,以履行消防局之職責;
  • (八) 就正常運作之需要,制定附屬單位和機關應遵守之規定或指示;
  • (九) 召集及主持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的會議;
  • (十) 基於工作需要或有效運作,指定機關或附屬單位執行專項工作;
  • (十一) 簽發燃料安全監察人員的專用身份識別證。


三、消防局局長得將其本身職權中認為適宜授予之部份授予指揮部及主管級之人員。



副消防總監
一、副局長之職權為:
  • (一)輔助局長;
  • (二) 行使獲局長授予或轉授之職權,以及擔任獲賦予之其他職務;
  • (三) 在局長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之。


二、局長由獲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消防總長
  • (一) 被委任時,擔任指揮/領導官職;
  • (二) 被委任時,擔任廳級或等同級別附屬單位的指揮官/主管;
  • (三)帶領屬下單位的人員;
  • (四)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
  • (五)領導性質較複雜的工作;
  • (六) 監督執行職務時作出的行為的合法性;
  • (七)統籌專項任務;
  • (八) 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副消防總長
  • (一)被委任時,擔任處級或等同級別附屬單位的指揮官/主管;
  • (二)帶領屬下單位的人員;
  • (三)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
  • (四) 領導性質複雜的工作;
  • (五) 監督並確保執行職務時對有關法律的遵守情況;
  • (六)統籌專項任務;
  • (七) 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一等消防區長
  • (一)帶領屬下人員;
  • (二)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
  • (三)統籌專項任務;
  • (四) 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副一等消防區長
  • (一)帶領屬下人員;
  • (二)統籌專項任務;
  • (三)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高級消防區長
  • (一) 帶領屬下人員;
  • (二) 統籌專項任務;
  • (三)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行動或技術性任務。

消防區長
  • (一)帶領屬下人員;
  • (二)統籌性質較複雜的任務;
  • (三)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行動或技術性任務。

準消防官
——進入實習階段之消防官培訓課程學員




副消防區長
  • (一)帶領屬下人員;
  • (二)統籌性質複雜的任務;
  • (三)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行動或技術性任務;
  • (四)搜集和處理資訊。

首席消防員
  • (一)輔助上級;
  • (二)統籌簡單任務;
  • (三)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上級指派的執行性任務。

一等消防員
  • (一)輔助上級;
  • (二)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上級指派的執行性任務。

消防員
  • (一)輔助上級;
  • (二)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上級指派的執行性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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