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 |
執行部門 |
承諾指標 |
目標執行率 |
性質 |
召喚緊急救援 |
一般情況下,澳門及海島各行動站之拯救車輛在明確接報之召喚性質及地點後,1分鐘內出動,在路面狀況正常之情況下須於出動後6分鐘內到達現場(偏遠地區除外)。 |
澳門行動廳
海島行動廳 |
6分鐘 |
95% |
對外 |
防火意見書 |
應權限部門要求就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申請發出《防火意見書》 |
防火廳 |
7個工作天 |
95% |
對內 |
防火意見書 |
應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市政署及旅遊局的要求,就有關其監管範圍內之場所申請准照事宜發出《防火意見書》 |
防火廳 |
15個工作天 |
95% |
對內 |
防火意見書 |
應土地工務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市政署、旅遊局及其他政府機關的要求發出《防火意見書》 |
防火廳 |
22個工作天/30天(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95% |
對內 |
防火巡查 |
接到關於防火安全條件的投訴後作出防火巡查 |
防火廳 |
6個工作天 |
95% |
對外 |
防火巡查 |
將關於防火安全條件巡查報告寄予有權限部門,以便跟進及監管
(註:適用於協助樓宇檢驗/樓宇及場地和其他建築物的專門檢查/對履行防火規定的情況進行稽查) |
防火廳 |
30天 |
95% |
對外 |
防火巡查 |
應樓宇及場地/場所的負責人或其委託人,權限實體的要求,對其設置的消防設備進行檢驗及測試:收到函件後回覆安排檢驗及測試日期 |
防火廳 |
6個工作天 |
95% |
對外 |
防火巡查 |
應樓宇及場地/場所的負責人或其委託人,權限實體的要求,對其設置的消防設備進行檢驗及測試,核實是否按已核准的計劃安裝:最後測試日起計將有關查驗筆錄,檢測報告及監察報告複本送交權限部門 |
防火廳 |
15個工作天 |
95% |
對外 |
檢驗滅火筒 |
完成檢測滅火筒操作性能之申請(若當日接收數量超過300個,隨承諾時間會順應推遲,並即時通知申請者) |
裝備設施維修處 |
4個工作天 |
95% |
對外 |
防火講座、逃生演習及滅火實習 |
回覆要求防火講座、逃生演習及滅火實習的申請,並安排有關時間。注意:申請單位需自備滅火筒及有關模擬火警所需之物料 |
研究及策劃廳 |
5個工作天 |
95% |
對外 |
參觀消防局轄下設施
(參觀消防博物館) |
批覆有關學校,團體參觀消防局轄下設施 (參觀消防博物館)的申請 |
消防博物館 |
2個工作天 |
95% |
對外 |
參觀消防局轄下設施
(參觀消防博物館) |
接獲有關學校、團體之申請後安排參觀,並可應要求提供導賞服務 |
消防博物館 |
15天 |
95% |
對外 |
提供特別服務之報價 |
應申請單位的要求檢查舉辦場地並回覆提供特別服務的所需價目 |
資源管理廳 |
8個工作天 |
95% |
對外 |
意外事件證明書 |
應有關要求發出曾經處理的火警或災難事件的證明書(大災難事故除外)。 |
消防局 |
9個工作天 |
95% |
對外 |
申請石油氣氣罐流通使用 |
應石油氣經營者之申請,對石油氣氣罐之資料及實物作核對及檢查,證實其符合相關法例的規定後,消防局作出石油氣氣罐流通使用之預先意見。 |
燃料安全廳 |
5個工作天 |
95% |
對外 |
註: 1. 申請石油氣氣罐流通使用,經核對申請資料及檢查實物,證實符合第8/93/M號法令通過之《石油氣氣罐規章》的規定後,於5個工作天內發出其流通使用之預先意見;
2. 所有服務承諾指標天數為按收件日翌日起計,召喚緊急救援服務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