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 依循相關法律規定;
- 更有效率地履行職務及職責。
- 當事人需提供的資料
- 如身份識別証明文件、傷勢、過往病歷、聯絡電話、地址、直系血親、尊親或姻親的身份資料等。
- 資料的保存期限
- 資料的接收者
- 資料當事人之權利
- 資料當事人依法享有資訊權、申請查閱權,更正權、反對權及更新其存於本局的資料,而在行使查閱權時需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
緊急電話錄音聲明
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2005號法律,第六條(個人資料處理的正當性條件),第七條(敏感資料的處理)以及第八條(懷疑從事不法活動、刑事違法行為或行政違法行為)之規定。在進行電話錄音時,需先諮詢有關人員同意才可以進行錄音,否則導致沒有正當性的情況下對通話進行錄音。
另外,按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六條第四款,個人資料處理的正當性條件: “個人資料的處理僅得在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或在以下必要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或被告資料的第三人在執行一具公共利益的任務,或者在行使公共當局權力。”本局之工作性質符合以上條文所述情況,同時為免影響本局救援工作的效率,因此,本局之緊急接報電話服務,將不作預設電話錄音警示語句,在不取決於當事人的同意下自動進行錄音,以確保服務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