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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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僱員逗留許可
【註:現時僅適用於「專業」及「家務工作」類之外地僱員。】
2.居留許可
3.延長「逗留許可」
【註:
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及赴澳簽註人士的留澳期限受限於其簽註;而持《中國護照》及其他過境性質證件的人士所獲批之留澳期限僅屬過境性質,故上述持證人除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無法離開澳門(如:因交通意外而必須留院治療、航班取消)時,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才會酌情作例外性處理。】
4.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個人辦理」形式)
● 獲得由勞工事務局發出之有效「聘用許可」後,僱主(或其合法代理人)可憑該「聘用許可」及所需文件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為外地僱員辦理「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獲批准後,將發予《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 當僱傭關係終止時,外地僱員、其僱主(或其合法代理人)須帶備所需文件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辦理相關的取消手續。
●欲以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身份申請在澳居留之人士,可透過貿易投資促進局提出申請;獲批准後,申請者需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辦理《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下稱「居留憑單」),之後可憑該「居留憑單」向身份證明局辦理《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其他擬在澳居留之人士則可透過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提出申請;獲批准後,這些人士將分別獲簽發 《居留證明書》或「居留憑單」,之後可憑該居留文件向身份證明局辦理《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1. 服務對象為需要延長「逗留許可」期限之人士。
  2. 申請延長「逗留許可」期限不超過90日之人士,需於其「逗留許可」到期的5日前親身或經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請。
  3. 申請延長「逗留許可」期限超過90日之人士,需於其「逗留許可」到期的10日前親身或經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請。
  4. 對於超過上述期限才遞交的申請或明顯欠缺理由的申請,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均可初端拒絕受理。
  1. 擬在本澳高等院校修讀高等課程之外地學生,若原「逗留許可」的留澳期不足,可申請「逗留的特別許可」(俗稱學生類「逗留許可」)及該許可的續期,以便合法留澳修讀課程。
  2. 因所持護照/旅遊證件或《往來港澳通行證》(連同「逗留D」簽註)的有效期不足,而未能獲批給規定期限之學生類「逗留許可」之學生,經延長該等證件之有效期後,應儘快向受理單位遞交有關文件之影印本,以辦理「補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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