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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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輸入申請當事人證件編號: 出生日期:
如申請人數多於1人,請選擇共 人作出同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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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延長逗留許可(累計不超過90日)的申請應於逗留許可或所持的延長逗留許可期滿之日的5日前,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提交,但有合理理由者除外。屬例外延長逗留許可的申請,須向行政長官提出,並於上款所指期間期滿之日的10日前作出申請。
(2)申請當事人必須留意其預約辦理申請的日期,對於超過有關期限才遞交的申請或明顯欠缺理由的申請,本廳均可初端拒絕受理。如屬逾期逗留情況,則按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處理。
相關資訊:延長「逗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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