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董會運作規章》第四條規定,校董會具有以下職權:
  1. 核准教育計劃、並監督和評估其實施;
  2. 核准年度及跨年度活動計劃;
  3. 審議定期報告並核准年度活動計劃執行情況的最終報告;
  4. 制訂預算制作的指導方針;
  5. 制訂學生福利範疇內的活動規劃及實施的指導方針;
  6. 訂定學校參與教學、學術、文化及體育活動的標準;
  7. 向學校其他機關提出建議,以落實教育項目及遵守年度活動計劃;
  8. 對其他認為有需要的事項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