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董會簡介


按照《高等教育制度》,以及根據現行第5/95/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的規定,保安高校設立校董會,負責訂定及執行保安高校優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培訓教學策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公共安全具備更佳的條件,並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學術上傑出人士、具聲望人士、保安及高等教育範疇相關領導主管和教學人員代表組成,其組成如下:
  1. 保安司司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2. 警察總局局長;
  3. 海關關長;
  4.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
  5. 治安警察局局長;
  6. 消防局局長;
  7.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
  8. 懲教管理局局長;
  9.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副校長;
  10.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研究及發展廳廳長;
  11.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廳長;
  12.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總務廳廳長;
  13. 兩名教學人員代表;
  14. 一名高等教育局代表;
  15. 三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在學術上公認傑出的人士;
  16. 不超過三名的其他具聲望的人士,尤其是貫徹高等教育範疇的宗旨的團體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