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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說 > 出入境 > 來澳定居人士
出入境警務交通准照/許可其他
問題:
如「居留許可」被廢止或「居留許可」續期/延期被拒絕,一般給予多少天離開澳門?
解說: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至少為三十日,但倘若被廢止居留許可又或續期或延期被拒絕的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可命令其立即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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