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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說 > 出入境 > 來澳定居人士
出入境警務交通准照/許可其他
問題:
我在甚麼情況下會被廢止「居留許可」或拒絕「居留許可」的續期?
解說: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規定,當發生或事後得知有理由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許可」的持有人按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列入不受歡迎人士名單,居留許可會被廢止或不得續期。
另外,屬下列情況,居留許可得被廢止或拒絕續期:
一、
「居留許可」持有人在獲許可後,出現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任一狀況,且相關犯罪可處以超過一年的徒刑;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犯罪而被判刑超過一次,不論相關刑罰幅度為何;
二、
「居留許可」持有人在獲許可前曾被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法院判處刑罰或保安處分,但在申請時並無提及該事實;
三、
「居留許可」持有人不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又或不再符合給予居留許可的行為所定的某一要件、前提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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