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六十條「運輸經營人提供資訊的義務」已於2022年11月16日生效。條文對運輸經營人提供資訊義務作出規範。
第16/2021號法律第六十條要求經營航空運輸的商業企業主及非用於商業經營的航空運輸工具的所有人,應在完成登機後,將包括旅客及機組人員的全部機上人士資料傳送至治安警察局。相關規範是參考國際標準及為世界各地通用做法,以助治安警察局完善經空路入境人士的入境管控措施及預防犯罪,提高通關效率。
澳門特區政府亦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一百零一條(四)項的規定,制定了第47/2022號行政法規《關於預報乘客資料系統的補充規則》,旨在規範上述經營人和所有人傳送資料的內容、資料的保存時限、傳送方式及其他技術條件,以確保被傳送的資料獲得安全處理。
上述法律條文及行政法規生效後,如相關經營人或所有人不履行、又或以不正確、不完整、虛假或逾時的方式履行傳送資料的義務,又非以安全方式或適當形式傳送資料,可被依法科處罰款。如資料處理不當的情節涉及刑事成份,本局將依法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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