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警察
•“
8. 23
風災”專題
5
3.
舉行
“8.23
風災救援工作分享會
”
供各部門分
享救災經驗和吸取教訓。
(五)增添救災應急設備
1.
保安範疇各部隊增添急需的救災工具,如電
鋸、大型抽水泵及橡皮艇等;
2.
強化海關船艇擴音設備,以備在失去電訊訊
號或其他緊急情況下,廣播重要訊息,提醒漁船、工
程船等作業船隻及沿岸市民作出疏散、撤離;
3.
海關更新及增加潛水隊的科技裝備;
4.
加強海關海上救援能力,增購輕型水上電單
車、有動力的橡皮艇等救援設備;
5.
各部隊及部門增添相關部門執勤機動車輛,
以及應對災害環境的特別工具。
(六)開展民防綜合演練
1.
民防行動中心將與所有民防架構成員籌劃更
完善的綜合演練計劃,以便每年定期開展應對強颱風
及嚴重安全事故的大型綜合演練,測試及培養相關部
門的綜合應急能力,並進行檢討評估;
2.
海關聯同海事單位定期與業界開展防風、防
火、防災的演練,以及聯同消防局開展地庫停車場水
浸救援演練,提升防災、救災的效能。
二、中期計劃
(一)通過制度檢討,實現民防恆常運作
1.
根據行政長官的指示,政府將在保安範疇成
立一個獨立運作的、專門預防、應對和善後自然災害
和安全事故的專責部門,部門暫名為
“
民防及應急協
調局
”
,直接管轄現有的民防行動中心,後者擬更名
為
“
民防及應急行動中心
”
;
2.
通過立法,賦予該獨立部門:
(
1
)恆常持續運作;
(
2
)就自然災害和安全事故開展恆常宣傳教
育,向政府部門和民眾灌輸危機意識和自救意識;
(
3
)持續完善民防預防措施及監督其執行情況;
(
4
)定期檢討相關制度;
(
5
)平時向民眾恆常提供諮詢服務和確保民防
及應急行動中心啟動時的後勤支援工作。
(二)賦予必要權力,推動民防強勢統籌
1.
通過立法及授權,該部門在政策和行政運作
上隸屬保安司司長;民防及應急行動中心在民防架構
啟動時由警察總局局長協調行動,並向行政長官或向
由行政長官授權的保安司司長負責;
2.
通過立法,明確各架構成員的職責劃分、合
作義務和違反義務所應承擔的紀律責任;
3.
通過立法,賦予該局相應的緊急權力,包括
徵調各項救災和應對安全事故所需的設備和大型機
器、要求各電訊營運商提供緊急訊息發送等;
4.
通過立法,規定主要媒體定期優先傳送民防
行動和安全事故訊息的義務。
(三)推動智慧警務,建立危機訊息管理系統
1.
為民防及應急行動中心開發
“
危機事件訊息管
理系統
”
,取代現時使用的
“
動態事故報告系統
”
(現
時的系統是針對處理颱風而設計,民防架構成員必須
透過電話
/
無線電通訊向民防行動中心通報事故的詳
細資料。新系統可以升級至處理危機狀況,且研究
與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緊急求助系統
999
連線),
計劃於
2018
年試行並於
2019
年再深化,並為操作人
員進行培訓;
2.
研究在緊急和必需的狀況下,通過電訊網絡
應用手段,對出現不實謠傳的手機通訊群組實施監管
的可行性,並就此與本澳電訊營運商展開溝通。
三、長期計劃
1.
在澳門半島建設新的民防和應急行動中心的
辦公大樓,配置必要的內部設施以符合實際運作需
要,同時確保救災物資的有效管理、統籌及倉儲;
2.
長期進行恆常的公民教育,增強各相關部門
和民眾應對災難和安全事故的危機意識和自救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