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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警察

•“

8. 23

風災”專題

5

3.

舉行

“8.23

風災救援工作分享會

供各部門分

享救災經驗和吸取教訓。

(五)增添救災應急設備

1.

保安範疇各部隊增添急需的救災工具,如電

鋸、大型抽水泵及橡皮艇等;

2.

強化海關船艇擴音設備,以備在失去電訊訊

號或其他緊急情況下,廣播重要訊息,提醒漁船、工

程船等作業船隻及沿岸市民作出疏散、撤離;

3.

海關更新及增加潛水隊的科技裝備;

4.

加強海關海上救援能力,增購輕型水上電單

車、有動力的橡皮艇等救援設備;

5.

各部隊及部門增添相關部門執勤機動車輛,

以及應對災害環境的特別工具。

(六)開展民防綜合演練

1.

民防行動中心將與所有民防架構成員籌劃更

完善的綜合演練計劃,以便每年定期開展應對強颱風

及嚴重安全事故的大型綜合演練,測試及培養相關部

門的綜合應急能力,並進行檢討評估;

2.

海關聯同海事單位定期與業界開展防風、防

火、防災的演練,以及聯同消防局開展地庫停車場水

浸救援演練,提升防災、救災的效能。

二、中期計劃

(一)通過制度檢討,實現民防恆常運作

1.

根據行政長官的指示,政府將在保安範疇成

立一個獨立運作的、專門預防、應對和善後自然災害

和安全事故的專責部門,部門暫名為

民防及應急協

調局

,直接管轄現有的民防行動中心,後者擬更名

民防及應急行動中心

2.

通過立法,賦予該獨立部門:

1

)恆常持續運作;

2

)就自然災害和安全事故開展恆常宣傳教

育,向政府部門和民眾灌輸危機意識和自救意識;

3

)持續完善民防預防措施及監督其執行情況;

4

)定期檢討相關制度;

5

)平時向民眾恆常提供諮詢服務和確保民防

及應急行動中心啟動時的後勤支援工作。

(二)賦予必要權力,推動民防強勢統籌

1.

通過立法及授權,該部門在政策和行政運作

上隸屬保安司司長;民防及應急行動中心在民防架構

啟動時由警察總局局長協調行動,並向行政長官或向

由行政長官授權的保安司司長負責;

2.

通過立法,明確各架構成員的職責劃分、合

作義務和違反義務所應承擔的紀律責任;

3.

通過立法,賦予該局相應的緊急權力,包括

徵調各項救災和應對安全事故所需的設備和大型機

器、要求各電訊營運商提供緊急訊息發送等;

4.

通過立法,規定主要媒體定期優先傳送民防

行動和安全事故訊息的義務。

(三)推動智慧警務,建立危機訊息管理系統

1.

為民防及應急行動中心開發

危機事件訊息管

理系統

,取代現時使用的

動態事故報告系統

(現

時的系統是針對處理颱風而設計,民防架構成員必須

透過電話

/

無線電通訊向民防行動中心通報事故的詳

細資料。新系統可以升級至處理危機狀況,且研究

與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緊急求助系統

999

連線),

計劃於

2018

年試行並於

2019

年再深化,並為操作人

員進行培訓;

2.

研究在緊急和必需的狀況下,通過電訊網絡

應用手段,對出現不實謠傳的手機通訊群組實施監管

的可行性,並就此與本澳電訊營運商展開溝通。

三、長期計劃

1.

在澳門半島建設新的民防和應急行動中心的

辦公大樓,配置必要的內部設施以符合實際運作需

要,同時確保救災物資的有效管理、統籌及倉儲;

2.

長期進行恆常的公民教育,增強各相關部門

和民眾應對災難和安全事故的危機意識和自救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