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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有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聯絡電話、地址或其他可識別之個人資料,均由意見提供人或投訴人(下稱「提案人」)自願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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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個案處理期間,視乎具體情況,可能需要提案人協助跟進或提供進一步資料,故應配合並提供個人姓名及有效的聯絡電話及地址,否則個案可能因資料不足而無法跟進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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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提案人不願意留下個人姓名及有效的聯絡電話及地址,個案將列作「反映問題」處理。換言之,本局將不會就個案之處理進行回覆;同時根據第5/98/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匿名個案得被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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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所有個人資料均保密處理,並僅用於與該個案直接有關之用途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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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於個案性質及職能歸屬等必要原因,個案內容及提案人資料可能需轉交予依法規定之相關權限部門跟進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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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個案一經立案,本局將於45日內透過有效的聯絡方法回覆提案人有關個案之結果或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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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於保密性及私隱權之考量,任何涉及具體人士或機構資料之投訴或異議個案,本局僅以公函形式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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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提案人可透過電郵(psp-info@fsm.gov.mo),或於辦公時間(09H00–13H00及14H30–17H00)內致電 (853) 8899 4434向本局公共關係處查詢及了解有關個案的處理情況或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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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網絡上傳送資料時,會存在被未經許可或授權的第三人閱讀和使用的風險。倘使用者對有關風險感到不安,請使用網絡以外的其他方式與治安警察局聯絡及提供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