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 |
肩章/職位 |
職權/職務內容 |
指揮
及
領導
官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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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局長負責執行法律規定的任務。 |
二、 |
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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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領導、統籌及監督治安警察局的活動; |
(二) |
遵守並促使遵守法律、規章及上級指令; |
(三) |
就須上級決定的事宜作出報告,並將之上呈,以待批示; |
(四) |
在與其他機構或實體聯繫的事宜上,代表治安警察局; |
(五) |
編製治安警察局活動年度報告書; |
(六) |
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 |
(七) |
為附屬單位和機關的正常運作,制定其應遵守的規定或指示; |
(八) |
主持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行政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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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治安警察局局長亦有職權行使法律賦予的刑事警察當局權力。 |
四、 |
治安警察局局長可將第二款所指的本身職權授予副局長及主管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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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副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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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輔助局長執行其職務; |
(二) |
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賦予的其他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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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
三、 |
副局長亦有職權行使法律賦予的刑事警察當局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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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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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被委任時,擔任指揮/領導官職; |
二、 |
被委任時,擔任廳級或等同級別附屬單位的指揮官/主管; |
三、 |
帶領屬下單位的人員; |
四、 |
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 |
五、 |
領導性質較複雜的工作; |
六、 |
監督執行職務時作出的行為的合法性; |
七、 |
統籌專項任務; |
八、 |
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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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被委任時,擔任處級或等同級別附屬單位的指揮官/主管; |
二、 |
帶領屬下單位的人員; |
三、 |
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 |
四、 |
領導性質複雜的工作; |
五、 |
監督並確保執行職務時對有關法律的遵守情況; |
六、 |
統籌專項任務; |
七、 |
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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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帶領屬下人員; |
二、 |
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 |
三、 |
統籌專項任務; |
四、 |
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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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帶領屬下人員; |
二、 |
統籌專項任務; |
三、 |
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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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帶領屬下人員; |
二、 |
統籌專項任務; |
三、 |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行動或技術性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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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帶領屬下人員; |
二、 |
統籌性質較複雜的任務; |
三、 |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行動或技術性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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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礎
人
員 |
  |
一、 |
帶領屬下人員; |
二、 |
統籌性質複雜的任務; |
三、 |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行動或技術性任務; |
四、 |
搜集和處理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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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輔助上級; |
二、 |
統籌簡單任務; |
三、 |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上級指派的執行性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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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輔助上級; |
二、 |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上級指派的執行性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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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輔助上級; |
二、 |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上級指派的執行性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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