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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局 > 組織結構 > 交通廳
一、
交通廳的職權主要包括指揮及監察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車輛與行人的通行。
二、
交通廳設有:
  (一) 交通警務處;
  (二) 行動及協調處;
  (三) 交通偵查及支援處。
 
交通警務處
  交通警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安排行動監察及打擊交通違法行為;
  (二) 根據法律、規章性規定或所接收的指示,指揮及組織交通;
  (三)
依法監察車輛與行人的通行;
  (四) 監察一切車輛及其駕駛員;
  (五) 依法將車輛鎖扣、解鎖及移走;
  (六) 對違反交通事務範圍內的法律規定的行為作出筆錄,並建議科處罰款;
  (七) 應主管實體的要求及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扣押車輛;
  (八) 計劃及統籌各交通警司處範圍內的行動。
 
行動及協調處
  行動及協調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統籌及處理所有交通方面的投訴事宜;
  (二) 向局內其他部門提供交通方面的專業意見;
  (三) 計劃、統籌及協調涉及治安警察局其他機關、部門或附屬單位的交通方面的大型行動;
  (四) 為計劃及統籌的目的,與其他實體建立適當聯繫;
  (五) 執行交通安全護衛;
  (六) 依法處理交通廳扣押的車輛及進行其他的後續工作。
 
交通偵查及支援處
  交通偵查及支援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接收並跟進所有依法開立的交通事故偵查卷宗;
  (二) 處理突發的嚴重交通事故並進行有關搜證工作;
  (三)
製作交通事故筆錄、交通事故報案書及繪製電子交通事故場景圖以及跟進傷者事宜;
  (四) 監控道路監察系統及處理與系統有關的事宜;
  (五) 依法向未繳交罰款、罰金的違法者,發出通知書或將個案移交檢察院或法院審理;
  (六) 跟進未於法定期限內繳納的罰款、罰金;
  (七) 徵收罰款、罰金及其他款項,編製已繳納款項的報表,並透過憑單將款項交予相關部門;
  (八) 處理及跟進所有已發出的告票;
  (九) 與策劃行動廳協調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及推廣工作;
  (十) 保持交通廳所負責的一切存庫物料的紀錄的最新資料;
  (十一) 確保貯物室及倉庫的有效運作;
  (十二) 負責交通廳物料及設施的保安、存庫、保存及管理,並負責設施的改善及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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