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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局 > 組織結構 > 澳門警務廳
一、
澳門警務廳負責在澳門半島及與之相鄰的填土區開展其活動,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 就轄下警務處的運作發出指令;
  (二) 根據工作需要及效益,並按所接收的指示,向轄下警務處分配工作;
  (三) 接收轄下警務處的一切文書並適當處理;
  (四) 記錄及處理投訴,舉報及聲明異議,並註錄有關步驟;
  (五) 依職權解決並記錄情事;
  (六) 保持澳門警務廳人員資料庫的最新資料;
  (七) 作出屬其職權範圍內事宜的通知;
  (八) 依法處理所有由澳門警務廳各警司處及警站拘留的人;
  (九) 就所接收的犯罪消息,命令展開刑事調查;
  (十) 因應當時的治安狀況,命令進行相關預防及打擊犯罪的警務行動。
二、
澳門警務廳設有:
  (一) 西南區警務處;
  (二) 東北區警務處;
  (三) 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
 
西南區警務處及東北區警務處
  西南區警務處及東北區警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依法執行警察職務;
  (二) 領導並協調澳門警務廳各分區警司處,執行並促使執行上級發出的命令及指示;
  (三)
切合最新的治安狀況,向澳門警務廳廳長作出建議,以便決定適當的警力措施及調配物資;
  (四) 接收澳門警務廳各分區警司處的一切文書,並按規定時間,將文書送往澳門警務廳及治安警察局總辦事處;
  (五) 訂定及建議巡邏路線,並呈澳門警務廳廳長批准;
  (六) 監督轄下警司處的行動、行政及紀律事宜。
 
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
  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依法執行警察職務;
  (二) 接收並跟進所有依法開立的偵查卷宗;
  (三)
在指定期間內,將偵查卷宗送交澳門警務廳廳長,以便將該等卷宗寄送檢察院;
  (四) 與治安警察局其他附屬單位的偵查部門協調;
  (五) 依法統籌及處理有關失物及拾獲物的事宜;
  (六) 協調及處理與澳門警務廳有關的投訴及質詢;
  (七) 協助澳門警務廳轄下警務處處理社區關係事務;
  (八) 協調及處理警方警誡卷宗的組織及管理;
  (九) 根據職務命令公佈的變更,保持人員紀錄的最新資料;
  (十) 保持人員所提供的服務紀錄的最新資料;
  (十一) 為部門的良好運作,提交認為必要的建議並編製相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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