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人群: |
進入各出入境事務站範圍內之人士 |
查詢電話: |
(853) 2872 5488(24小時出入境熱線) |
網 頁: |
https://www.fsm.gov.mo/p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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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入境事務站是治安警察局用作進行出入境管控的公共設施,其內分為:出入境管制區域、限制進入區域和限定使用區域。 |
1. |
出入境管制區域:是辦理出入境手續的區域,進入者應以出入境為目的,不得任意遊走、停留或折返; |
2. |
限制進入區域:屬內部運作範圍,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
3. |
限定使用區域:部份口岸設置此區域,以便利通關及非通關人士臨時使用,但該區域仍受治安警察局管控,並可在必要時暫停對外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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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居民及旅客進入出入境事務站,須遵守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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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遵守現場的告示及工作人員發出的正當指示(包括治安警察局、衛生局、海關、司法警察局等及其他執法部門); |
2. |
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時,應除下帽子,太陽眼鏡等一切影響工作人員辨別樣貌特徵的物品,並停止使用一切電子設備; |
3. |
尊重他人,照顧同行長者及小童,符合資格的人士可使用關愛通道; |
4. |
看管好隨身物品,禁止隨意擺放或棄置,也禁止攜帶任何可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
5. |
禁止插隊或跨越圍欄、以及在非對外開放時間闖入或停留; |
6. |
禁止長時間停留、禁止喧鬧、嬉戲及騷擾他人或擾亂正常運作的行為; |
7. |
禁止踏騎自行車、電動車(明顯行動不便者除外); |
8. |
禁止拍攝、錄影及錄音,但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
9. |
禁止展示旗幟或橫額,或一切影響公共安全及秩序的活動; |
10. |
禁止攜帶動物,但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
11. |
禁止亂抛垃圾、隨地吐痰或擤鼻涕、以及隨處便溺; |
12. |
禁止塗污及損毀口岸範圍的設備及物品; |
13. |
禁止全身或局部裸露致使他人不安; |
14. |
禁止吸煙; |
15. |
禁止未經許可進入限制進入區域; |
16. |
禁止逃避出入境的管控,尤其是在自助過關通道內與他人同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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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不遵守本規則的使用者,將按適用的法例或《公共地方總規章》追究相應的責任, 同時也可被拒絕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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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違反本規則第二條第 10 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 300 元的罰款; |
2. |
違反本規則第二條第 11 至第 13 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 600 元的罰款; |
3. |
違反本規則第二條第 14 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 1500 元的罰款; |
4. |
違反本規則第二條第 15 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 3000-9000 元的罰款; |
5. |
違反本規則第二條第 16 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 5000-15000 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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