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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資訊 > 出入境資訊 > 出入境事務站使用規則
 
治安警察局
出入境事務站使用規則
 
適用人群: 進入各出入境事務站範圍內之人士
查詢電話: (853) 2872 548824小時出入境熱線
網 頁: https://www.fsm.gov.mo/psp
建議及投訴:
電話: (853) 2878 737324小時投訴熱線
電郵: psp-info@fsm.gov.mo
網上: 治安警察局網頁內的「網上建議及投訴」專區
郵寄: 澳門十月一號前地治安警察局總部公共關係處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一百條制定本規定,以規範出入境事務站的使用及運作。
 
一、 出入境事務站是治安警察局用作進行出入境管控的公共設施,其內分為:出入境管制區域、限制進入區域和限定使用區域。
1.
出入境管制區域:是辦理出入境手續的區域,進入者應以出入境為目的,不得任意遊走、停留或折返;
2.
限制進入區域:屬內部運作範圍,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3.
限定使用區域:部份口岸設置此區域,以便利通關及非通關人士臨時使用,但該區域仍受治安警察局管控,並可在必要時暫停對外開放。
 
二、 居民及旅客進入出入境事務站,須遵守下列規定:
1.
遵守現場的告示及工作人員發出的正當指示(包括治安警察局、衛生局、海關、司法警察局等及其他執法部門);
2.
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時,應除下帽子,太陽眼鏡等一切影響工作人員辨別樣貌特徵的物品,並停止使用一切電子設備;
3.
尊重他人,照顧同行長者及小童,符合資格的人士可使用關愛通道;
4.
看管好隨身物品,禁止隨意擺放或棄置,也禁止攜帶任何可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5.
禁止插隊或跨越圍欄、以及在非對外開放時間闖入或停留;
6.
禁止長時間停留、禁止喧鬧、嬉戲及騷擾他人或擾亂正常運作的行為;
7.
禁止踏騎自行車、電動車(明顯行動不便者除外);
8.
禁止拍攝、錄影及錄音,但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9.
禁止展示旗幟或橫額,或一切影響公共安全及秩序的活動;
10.
禁止攜帶動物,但獲預先許可者除外;
11.
禁止亂抛垃圾、隨地吐痰或擤鼻涕、以及隨處便溺;
12.
禁止塗污及損毀口岸範圍的設備及物品;
13.
禁止全身或局部裸露致使他人不安;
14.
禁止吸煙;
15.
禁止未經許可進入限制進入區域;
16.
禁止逃避出入境的管控,尤其是在自助過關通道內與他人同行。
 
三、
對不遵守本規則的使用者,將按適用的法例或《公共地方總規章》追究相應的責任, 同時也可被拒絕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1.
違反本規則第二條第 10 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 300 元的罰款;
2.
違反本規則第二條第 11 至第 13 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 600 元的罰款;
3.
違反本規則第二條第 14 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 1500 元的罰款;
4.
違反本規則第二條第 15 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 3000-9000 元的罰款;
5.
違反本規則第二條第 16 款規定者,可科澳門元 5000-15000 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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