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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簡介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明確規定,防火安全技術規範須訂定與樓宇設計和建造、防火安全系統有關的保護措施,以及避免火災發生的預防措施,該技術規範由補充法規核准。

為此,澳門特區政府根據防火安全及建築技術的不斷演進,總結多年來的實務經驗和技術發展,結合了本澳的實際情況,並參照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制定了新的行政法規核准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以代替實施超過20多年的《防火安全規章》。

是次新制定的行政法規及其核准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將於今年8月17日正式生效,藉以進一步完善防火技術規範,具體有以下八個主要方面:

一、重新整理技術規範的系統性
是次制定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以下簡稱《技術規章》),是對原有的《防火安全規章》的框架體系進行了重新編排,按條文的內容與所涉範疇作出系統性歸類,並簡化、釐清及統一相關技術概念,從而將原有的102條條文細化為389條,這有利於業界更好地理解和查閱防火技術標準,亦有助廣大市民了解防火安全方面的要求。

二、擴大了適用範圍及其例外性
第15/2021號法律適用範圍為樓宇及場地,故《技術規章》亦訂定了適用於場地的防火安全技術規範,尤其是場地亦須安裝符合技術要求的防火安全系統,如緊急照明系統及滅火器等。同時,考慮到本澳某些低層獨立的樓宇(如:別墅)的規模及使用用途,其因火災產生的風險相對較低,故例外給予符合條件的該等樓宇排除適用《技術規章》的若干規定。

三、可適用國家或國際上的技術標準
考慮到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准許工務部門在實務工作中適用境外所採用的技術標準,故《技術規章》明確訂定對技術規章及補充技術規範未有規定的情況,可適用國家或國際上所採用的技術標準作為申請及審批依據,並舉例列舉出24項較常用的技術標準,讓利害關係人清楚知道土地工務局及消防局日後審批發給准照或核准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申請決定時可作為依據之用。

四、賦予消防局行使自由裁量權
為配合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賦予消防局核准關於防火安全系統專業計劃的職權,故此,《技術規章》中部分的技術要求上亦相應給予消防局適當的自由裁量空間,使其能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樓宇及場地的防火安全要求。例如,雖然附屬於場所的辦公室、員工休息室等附屬間隔,如果其總面積不超過場所面積的1/5,且符合其他要件,則可在分隔構件的要求上作出放寬。然而,當消防局認為樓宇本身的特徵,尤其是使用用途、可預見的實際情況或將帶來更大的風險時,則可反對上述的放寬限制,並可要求因應有關風險作出適當修改。

五、調整及完善防火安全技術要求
《技術規章》因應實務經驗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對防火安全技術要求作出了更新,並填補以往一些缺乏規範的事項。例如,新增超過40層或高度超過120米用作居住用途的樓宇須設置避火層的強制性規定,以提升高層居住樓宇在火災發生時的疏散及被拯救條件。

此外,基於本澳於2011年及2018年曾發生數宗食店石油氣爆炸事件,引起社會對飲食場所在燃料使用安全和監管方面的高度關注。為此,藉著是次立法的契機,《技術規章》明確強制要求使用燃氣爐具的場所須設置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使場所人員可即時發現燃氣洩漏的安全隱患,能夠及時採取應對措施,從而提升商戶的營運安全。

六、切合本澳城市佈局與建築特點
在執行原有的《防火安全規章》的實務經驗中,發現部分條款受制於本澳的特有狀況而難以實現,尤其是本澳舊區街道狹窄,地段細小狹長的地貌特點,使部分舊區的都市規劃受到限制。故此,《技術規章》訂定在符合某些前提下可豁免部分的技術規範,以配合澳門整體的都市建設與發展。例如,《技術規章》內關於消防車可通達道路的要件,指出如擬興建的工程計劃涉及居住、旅館業、集體設備、服務業及商業等用途且不高於20.5米的樓宇,經消防局以適當的消防車在現場操作後認為該道路屬可通達,則可豁免相關可通達道路的要件。

此外,再配合《技術規章》對該類樓宇的其他方面的規定,上述新規定既可保障有關樓宇的防火安全,同時亦為都市更新創造有利條件。

七、發展智慧消防提升防火效能
參考了各地消防技術以及科技的發展,特別是我國內地,推進智慧消防是普遍且能有效實現消防安全,有效保障了市民生命及財產的安全。故《技術規章》新增了關於智慧型防火監察系統的規範,訂定某些風險較高的樓宇及場所內須設置智慧型防火監察系統,使消防局可透過互聯網及物聯網對防火安全系統的運作狀態進行實時監察,以確保防火安全系統有效發揮作用。

八、訂定技術規章的審視機制
《技術規章》在防火安全技術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以貼合本澳實際環境及社會發展情況,對本澳的社區安全起著積極正面的作用。然而,隨著社會急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建築材料、防火系統、設施及設備亦隨之日新月異,並考慮到《技術規章》所涉事宜的複雜性,有需要持續不斷對已訂立的技術解決方案進行檢視,藉以總結和評估新的《技術規章》的實施情況。

為此,《技術規章》內訂立審視機制,明確要求消防局須自《技術規章》生效之日起三年後隨即的180日內編製有關審視技術規章執行情況的報告,評估新技術規章的執行及其帶來的影響,以配合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隨著《技術規章》即將的公佈實施,本澳的防火安全技術規範進一步得以完善,積極回應了社會各界長期以來的訴求。《技術規章》不僅僅涉及業界,亦關乎廣大市民日常生活。所以,澳門特區政府將與業界和廣大居民攜手同心,各司其職,共同為澳門締造更安全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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