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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與您 > 優化通訊截取措施 健全權利保障制度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簡介
 
 
優化通訊截取措施 健全權利保障制度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簡介
 
 
上月,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制定該法律不僅是完善國家安全配套法制的其中一環,更是強化執法能力、加強權利保障、維護公共安全的重要舉措。

電話監聽作為一種法定獲取證據的方法,一直在偵查嚴重犯罪或特定犯罪上發揮關鍵作用。但是,由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72條至175條規範的電話監聽制度,自1997年生效並沿用至今已超過二十四年,從未修改,隨着科技不斷發展、革新,當前的通訊技術和人們對通訊工具的使用習慣都有所改變,同時,澳門社會和經濟發展迅速,治安形勢高度複雜化、跨境化、高科技化,特別是國家安全形勢越趨嚴峻,現行制度已不合時宜,對刑事警察機關調查犯罪和舉證、保障公共安全構成嚴峻挑戰,急須完善。

為此,特區政府在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時,提出修訂電話監聽制度,當時有法律意見指出應循單行法立法作出規管,以免因通訊科技不斷發展而要頻頻修改法典。特區政府吸納有關意見並進行深入研究分析,從而定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框架及方向,並於2018年下半年進行公開諮詢,充分聽取了司法機關、法律界人士、廉政公署、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澳門各大學法學院、電信業界等專業人士以及公眾的意見,諮詢期間再就公眾特別關注個別議題致函司法機關及法律界詢問意見,並持續澄清公眾對法案的疑問和誤解,最大程度凝聚共識;諮詢結果表明,專業界別和公眾普遍贊成立法方向和內容。特區政府廣泛吸納並深入研究所得意見,完善法案文本,於去年提交立法會審議。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除了確保刑事偵查工作的有效性,更進一步完善對居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維持原有電話監聽制度中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重罪原則、必要性原則、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最後手段原則。

二、通訊截取制度將維持原制度中僅可由法官審批的規定,不設行政授權,不能事後追認,是全球眾多同類制度中屬最嚴格的事前審批制度。在執行上一如既往,刑事警察機關只有獲得法官書面批示方可依照批示進行通訊截取,而電信營運商等也只會在取得法官批示同意才配合刑事警察機關截取通訊的要求,最大程度減少出現不當截取的可能性,最大程度保障居民的通訊自由和秘密。

三、加強司法機關的事中監察,包括增加法官可隨時要求刑事警察機關提交相關的筆錄、報告書或資料的規定,關於通訊截取實施期間的有關規定也更加清晰明確。

四、新設“通知”規定,在通訊截取結束後,如法官認定通訊的截取屬不正當,應向因此受損害的人作出通知。

五、增設專門罪狀,明確規定刑事警察機關、電信營運者、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或其工作人員未經法官命令或許可作出通訊截取,任何人如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又或將透過通訊截取獲得的資料用作其他用途,均予以刑事處罰。

另一方面,正如前述,現行電話監聽制度設於二十四年前,是基於當時的通訊技術、社會背景、犯罪形勢,惟二十多年來從未修改,其中部份規定與當前實際情況脫節,反而窒礙了刑事偵查。《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總結了刑偵實務經驗,結合當前實際情況,對適用罪行、截取方法和配套規定等進行了必要的完善:

一、 法案建議增加可適用通訊截取措施的罪行,將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等嚴重犯罪納入適用範圍,讓刑事警察機關得以藉通訊截取調查這些危害性大、隱蔽性強的犯罪,更好地保障國家安全及地區安全。除此之外,法案將個別除通訊截取外難以獲取證據的犯罪,例如電腦犯罪、透過電信實施的部份罪行納入適用範圍,以確保刑事警察機關在窮盡其他偵查手段均不奏效時,仍能藉通訊截取有效偵查相關犯罪。

二、因應目前通訊科技發展和通訊模式變化,與時並進規範通訊截取的方法和內容,並參照原制度設立具一定前瞻性的“延伸”規定。

三、鑑於通訊截取的實施必須賴以電信營運商、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配合,法案建議訂定相關合作和保存義務。

總結而言,隨着國家安全形勢加速複雜化、犯罪形勢日益隱蔽化,特別是即時通訊和加密通訊已普遍應用到犯罪活動之中,建立與時俱進的通訊截取制度已具有一定迫切性。特區政府期望透過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完善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制和執行機制,加強遏止嚴重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另一方面不斷優化制度,制定更嚴謹、明確的事前審批、事中監督、事後處置制度,力求在打擊犯罪和保障基本權利間取得適當平衡,為居民基本權利構建更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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