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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與您 > 新出入境法律的外僱及其家團“逗留特別許可”制度簡介
 
 
新出入境法律的外僱及其家團“逗留特別許可”制度簡介
 
 
為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出入境法律制度,回應社會因經濟發展而在出入境執法和管控工作等方面的需求,特區政府對原有已實施逾十五年、與出入境相關的法律及配套法規作全面檢視,制定了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並已於2021年8月5日獲立法會細則性審議通過,8月16日公佈;而涉及該法施行細則的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亦剛於2021年11月8日公佈,兩者同於今(15)日正式實施。

新的出入境法律制度及施行細則(下稱新法)就出入境活動的管控、逗留和居留許可以及非法入境和非法逗留等多個方面的規範進行完善,例如當中的外地僱員及其家團的“逗留特別許可”制度,既沿襲了過去行之有效的做法,也因應實際管理需要作出了必要的修訂,現透過本文對有關制度的主要更新內容進行簡介。

一、申請條件及手續
新法保留外地僱員及其獲准留澳家團成員(下稱家團)辦理逗留特別許可的申請條件,相關手續亦予以維持,但就外地專業僱員的家團,按照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8條規定,在審批有關的逗留特別許可申請時,治安警察局將要求給予外地僱員聘用許可的主管實體出具必需意見書。

二、申報及更新地址
新法增加了外地僱員及其家團依法申報及更新地址的要求,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3條規定,除非屬法定例外情況,否則持有超過90日逗留特別許可的外地僱員及其家團,應向治安警察局如實申報其常居所地址以及在澳的聯絡地址。此外,外地僱員及其家團在有關地址發生變更後45日內應通知治安警察局,否則會被罰款2,000至6,000澳門元。

三、有效期
與原法律制度不同,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7條規定,外地僱員家團成員的逗留特別許可,其有效期除了不得超過該僱員獲許可留澳的最後日期外,且受最長兩年的期限約束。因此,家團需時刻留意其逗留特別許可的有效期並適時續期;外地僱員亦應在其勞動關係一旦終止時,盡快辦理逗留特別許可取消手續。

外地僱員及其家團超過有關許可的有效期而逾期逗留,依法視為非法逗留,當局將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58條第1款規定,對其採取驅逐出境、禁止入境,以及自被禁止入境期限屆滿起兩年內不得申請逗留特別許可或居留許可的措施。但是,根據同一條文第3款規定,如外地僱員及其家團逾期逗留的期間不超過三十日且不屬該法律所規定的累犯情況,在其依法繳付相應的罰款後,當局將不對其採取上指的措施。

四、違法責任
新法尚有若干關於刑事犯罪和行政違法方面的規定,適用於外地僱員及其家團在申請逗留特別許可中作出的不規則行為,例如: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規定了藉建立虛假勞動關係以騙取在澳長時間逗留,以及同一法律第71條所規定的明知他人處於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狀況而允許該人在其居所獲收留及留宿等行為,均構成刑事犯罪,外地僱員觸犯該等罪行除被追究刑事責任外,還將被限制入境。

另外,因應實際需要,新法亦對外地僱員的非居民未成年子女留澳事宜作出了規範。按照第16/2021號法律第31條規定,倘外地僱員在澳門出生的子女非為澳門居民,則外地僱員應在其子女出生後90天內辦妥子女的回國證件並通報治安警察局。此外,同一法律第49條亦規定,外地僱員負有避免使其未成年子女或由其監護的未成年人處於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狀態的義務。基於過錯而不遵守上指義務者,外地僱員將被廢止逗留許可,以及在兩年內不得申請逗留特別許可或居留許可。

由於新法對外地僱員及其家團賦予了新的義務,外地僱員及其家團應主動了解新法內容,認清自身責任,而治安警察局亦將持續對此進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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