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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和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
 
 
2021年8月5日,立法會細則性審議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和《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這兩部法律結合了澳門社會現實情況和未來發展需要,對原有的出入境管理和樓宇防火安全的法律作出重大修訂,並引入若干新措施,當中不少內容與社會各界息息相關,現透過本文對主要的新措施,尤其是涉及市民的內容進行簡介。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將於公佈後滿90日起生效實施,屆時將透過新法訂定的入境管控的機制和手段,進一步完善出入境管理,有效打擊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預防犯罪,為澳門打造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一) 出入境管控方面

1、明確拒絕入境和拒絕出境的理由

新法將現行法律所規定的拒絕入境理由作集中規範,並分為必須拒絕入境和可以拒絕入境兩種情況,藉以完善這一項保障社會治安和秩序的預防性安全措施,其適用對象為有理由令人擔憂會損害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非居民。同時亦新增拒絕非居民出境的一般性規定,並以列舉方式指出拒絕出境的理由。

此外,新法亦賦予出入境管理當局權力,對沒有行使親權或監護權的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可拒絕出境,當發現未成年人或陪同人在出境時表現可疑,當局亦可主動介入調查,以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

2、嚴控非正常出入境行為

新法明確規定入境及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必須經由正式設立的出入境事務站,故將不經出入境事務站的入境或出境,又或雖經出入境事務站但逃避治安警察局管控的行為訂為行政違法行為,可科處澳門元五千至一萬五千元罰款。

(二) 中止計算拘留期間方面

為及時有效驅逐持有俗稱“行街紙”的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人士,新法引入中止計算拘留期間的制度,在特定情況下,拘留期間被中止,以解決原制度和警方實際執法所需不協調的弊端,消除原本因拘留期間屆滿而需要釋放被拘留的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人士所帶來的治安隱患。

(三) 特定經營人責任方面

1、運輸經營人提供資訊的義務

新法規定經營航空運輸的商業企業主或非用於商業經營的航空運輸工具的所有人運送乘客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一經完成乘客登機手續,應將包括機組成員在內的全部機上人員的資料,透過安全方式傳送至治安警察局。

2、酒店場所經營人的義務

參照外國對旅客管理的做法,新法規定酒店場所經營人需在十六歲以上非居民(特別逗留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證持有人除外)入住及離開酒店的24小時內,將所登記的資料傳送予治安警察局。

(四) 刑事制度方面

1、引誘及協助他人不經出入境事務站出境

新法將引誘及協助他人不經出入境事務站出境的行為訂為犯罪,同時引入更有效追究法人責任的機制,從而更好地維護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

2、“假結婚”

新法亦對社會關注的“假結婚”行為明確作出懲處,即對為取得在澳門居留或特別逗留的目的而作出虛偽的締結婚姻行為,並向行政當局申請相關手續的人士判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二、《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將於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為樓宇及場地的防火安全提供健全和堅實的法律基礎,促進防火安全的現代化,使執法效率更具成效,同時強化社會和公眾的防火安全責任,藉以保護人的生命、財產及環境免受樓宇及場地內發生的火災引致的風險。

(一) 明確劃分執法權限方面

1、賦權消防局加強執法

針對現時消防局在監管和執法方面的缺失,新法賦予消防局在防火安全方面的監管權和處罰權,在日常消防安全巡查中可針對所發現的違規情況即時作出處理,使執法更具操作性,更有效處理各項違法行為,這樣對促使廣大居民提升防火安全的公民意識具有積極作用。

2、重新訂定權限分工

新法律亦對工務和消防部門的職權進行重新劃分,如建築方面則屬土地工務運輸局權限,防火安全系統方面則屬消防局權限,並明確區分處理走火疏散通道的障礙物的權限,若是固定物(如違法安裝的門或鐵閘等)則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處理,若是可移動的障礙物(如在消防通道的垃圾筒或雜物等)則由消防局處理。

(二) 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義務方面

1、聘用合資格的商業企業主

新法新增規定所有人(業主)、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管委會)或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物業管理公司)應該聘用合資格商業企業主(如消防公司)為樓宇的防火安全系統提供檢查、保養及維修服務,以確有關防火安全系統良好運作,但高度低於21.6米且屬居住用途的樓宇則可免除此聘用義務。

2、設置安全崗

過往本澳未有嚴格執行現行《防火安全規章》對所有高度超過50米的樓宇必須設置安全崗的規範,故新法維持這一項強制性規範,並新增用作商業、工業或停車場等特定用途且高度介乎於10.8米以上至50米的樓宇亦必須設置安全崗,當上述特定用途僅涉及地面層或其他有直接通向外部的獨立出口的樓層,則可排除設置安全崗。可見,新法增加須設置安全崗的樓宇不屬於居住用途的情況,故對一般居民影響不大。

3、聘請防火安全負責人

新法亦規定業主、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須為任何用途且高度介乎於31.5米以上至50米的樓宇,以及上述必須設置安全崗的樓宇聘用一名經接受適當培訓的防火安全負責人提供服務,其可兼任同一樓宇的管理員職務。

有必要指出的是,將來新法生效後仍有一年的過渡期,以便尚未聘請合資格的消防公司或防火安全負責人,又或設置安全崗的現存樓宇如期履行應有的法定義務。

(三) 強化處罰制度方面

1、被通知人的責任

考慮到防火安全關乎重大的公共利益,尤其是人的生命及身體完整性,為此,新法規定被通知人(違規者)拒絕接收相關緊急通知或拒絕交回已簽署及註明日期的複本,可被科澳門元一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如果在執法人員明確警告有關情況很可能對人的生命或身體完整性造成迫切危險,被通知人仍然拒絕接收相關緊急通知或拒絕交回已簽署及註明日期的複本,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構成普通違令罪。

2、第三人的責任

新法亦規定第三人(與被通知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士),在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緊急通知或拒絕交回已簽署及註明日期的複本,以及未告知被通知人存在及可取走有關通知複本,可被科澳門元二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和《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順利通過,進一步優化和完善了現行出入境管控及樓宇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時堵塞漏洞,有效打擊非法出入境及非法逗留行為,以及提高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執法效能。事實上,這兩部法律與本澳各界關係密切,關乎大家的安全保障,為此,有需要特區政府、業界和居民共同努力,各自肩負起應有的責任,合力將澳門構建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宜居宜業的安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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