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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計算拘留期間 阻遏惡意滯澳現象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已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為及時有效驅逐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人士,法案引入中止計算拘留期間的制度,以解決現行規定和警方實際執法所需不協調的弊端,有助於消除因釋放被拘留的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人士所帶來的治安隱患。

按照現行第6/2004號法律的相關規定,待驅逐的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人士經法官宣告後被拘留於拘留中心,為期最長六十天。部分待驅逐人士爲達到不被驅逐繼續留澳的目的,不惜謊稱遺失證件或故意銷毀證件,甚至提供虛假身份信息,增加確認和核實身份的難度,拖延旅行證件的發出,使警方無法在六十天內順利完成驅逐程序而不得不簽發“行街紙”並將他們釋放。這些人不具有合法工作的資格,在缺乏維生資源的情況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大增,無疑影響澳門的社會治安。

有鑑於此,法案維持現行六十天最長拘留期間,但規定當未能確認被拘留者的身份、在等候被拘留者所屬國家當局提供文件期間,又或被拘留者因疾病或其他合理理由無法出行時,拘留期間中止計算。同時,考慮到公開諮詢期間市民對於長時間中止拘留期間的關注,法案作出限定,在任何情況下拘留期間均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有關期間的訂定,參考了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有關遣送回國的指引(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008/115/CE號指引)所規定的期間,並結合實際需要,尤其是某些被拘留人所屬國家的身份登記制度不健全以致確認身份需時。

對於上述中止建議,儘管市民絕大多數表示贊成和支持,但對於拘留期可長達二十四個月則仍有少數不同的聲音,有的甚至誤解為將來所有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人士都將被拘留於拘留中心兩年時間。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執行驅逐措施的期間並沒有延長,仍然維持六十天,正常情況下,足夠警方在該期間內為被拘留人辦理旅行證件、簽證、運輸憑證等必要的手續。根據警方的實踐經驗,絕大多數個案均可以如期完成驅逐程序,將來有需要拘留超過六十天的個案屬極個別的情況,亦是本次中止拘留期間制度所致力解決的問題所在,主要針對的是那些不配合警方,並故意隱瞞或謊報身份拖延驅逐程序,試圖在六十天拘留期滿後繼續留澳的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由此可見,拘留期間中止時間的長短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被拘留者本人配合與否,只要主動配合當局,如實提供身份資料和其他有用信息,積極籌措旅行費用等,拘留期間根本不需要被中止,至少不需要被長時間中止。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法案在引入中止拘留期間制度的同時,並沒有忽略對被拘留者權利的保障,規定拘留期間每中止一百二十天需經法院宣告有效,由法官對於中止理由是否存在、是否維持作出司法審查。

新制度的引入,除能避免警方因六十天拘留期間屆滿必須釋放待驅逐者的無奈,減少治安隱患,亦有助於打消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者等待拘留期滿便可以逃避驅逐繼續留澳的僥倖心理,轉而採取較為合作的態度,以便盡快盡早完成驅逐程序返回原居地。

保安當局期望透過中止計算拘留期間的制度,從根本上解決現時警方執法的局限性,提高阻嚇力度,減少“行街紙”的簽發,確保及時有效完成驅逐程序,消除治安隱憂,進一步提升居民和遊客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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