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在刑事制度方面,就社會持續關注透過“假結婚”、“假招聘”等手段取得本澳居留許可或逗留許可的現象,政府建議訂立具針對性的罪狀予以制裁;另建議將引誘及協助他人非法出境的行為納入“引誘罪”及“協助罪”,同時把協助和收留提供便利的行為刑事化,並就上述犯罪行為,引入更有效追究法人責任的機制,以利執法部門更有力懲治相關不法活動,實現更好、更全面的打擊效果; |
2. |
就現行法律規定和實際執行遣返和驅逐程序的情況不協調所衍生的各種問題,建議引入中止計算六十日拘留期間的特定條件,以及可預先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的旅行證件的措施,以防止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人士惡意拖延驅逐程序的情況,避免因簽發大量“行街紙”而造成治安問題; |
3. |
針對警方經常揭發行使偽證或他人證件、使用虛假身份的個案,建議參照國際通用做法,引入收集及查核旅客生物元素的措施,以便有效識別虛假身份,更好地打擊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同時也有利於更好地預防危險性較大的犯罪、有組織犯罪和恐怖主義犯罪等對社會構成高度安全風險和危害的罪行; |
4. |
現行法律雖未對非居民在本澳所生未成年子女進入本澳或逗留的情況予以規範和定性,但為全面有效落實出入境管控,故建議為非本澳居民訂定須為其在澳門所生子女適時辦理旅行證件並通知出入境管理當局的義務,以堵塞當前的法律漏洞; |
5. |
鑒於英美、“申根”國家以及中國內地和台灣地區的實踐證明,實行酒店或同類場所外國住客資料登記制度,對維護國家安全、反恐或內部保安都起到極大的作用,故建議本澳亦引入酒店場所經營人須登記十六歲以上非本澳居民的住客資料、並於其入住及離開酒店的24小時內將資料通知出入境管理當局的制度,以利執法部門有效掌握情況,精準部署安全管理措施,確保社會治安和民眾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