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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與您 > 《民防法律制度》簡介(上)
 
  《民防法律制度》簡介(上)
 
 
為促進本澳民防制度的現代化,以更好地回應公共安全的發展趨勢,特區政府著手制定《民防法律制度》(舊名稱為《民防綱要法》),相關法案已於今年8月4日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並將於翌(9)月15日正式生效實施。

《民防法律制度》的通過,讓本澳民防現代化得到了堅實的法律支撐,從而據以持續革新和完善民防事務的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不斷強化當局對各類民防行動的統籌管理,推動社會提升防災自救的意識和能力,以及確保與民防相關的重要資訊得到有效傳播,同時也為政府、社會和公眾協同參與民防工作提供了條件,引導民間力量與政府形成合力,以實現更高效的災害事故預防及應對效果。

確立新型民防工作模式
即將生效的《民防法律制度》共分為6章32條,涵蓋民防活動所遵從的原則、民防的組織架構、民防活動實施的基本制度,以及與民防相關的刑事規定等內容,其中法律第二條明確指出,民防屬於持續開展的跨領域公共活動,亦即民防不是政府獨有的職能,而是包括政府、公私營實體和居民在內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該條所規定的民防目標,也決定了將來民防工作將循事前預防、事中應對及事後恢復這三個方面展開,並由法律第六條,以及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列出的相關活動領域及主要具體工作,如宣傳教育、發佈預警及應急救援等予以確保。

完善民防狀態宣告機制
突發公共事件始終是《民防法律制度》的唯一關注,因此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就引致各類民防活動的突發公共事件,按其風險因素的特點和嚴重程度進行了分類和狀態分級,並為啟動民防架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採取例外性措施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運作,以及適用加重違令罪及制裁大災大難期間惡意造謠傳謠行為的刑事規定,訂定了宣告即時預防、拯救和災難三個較嚴重級別民防狀態的機制,確保公眾能夠及時知悉相關重要民防資訊,以作出相應的防護應對和提高警惕,盡可能穩定情緒。

提升聯合行動指揮級別
法律亦對民防活動的各方參與者作出了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明確指出本澳民防體系的組成(行政長官、聯合行動指揮官、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以及由行政長官指定的公共及私人實體),以及體系內各參與主體在民防中所擔當的角色。其中第十二條的規定革新了現行的民防行動領導及指揮體制,未來民防聯合行動指揮官將改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藉此強化當局對民防聯合行動的統籌和協調,提升對災害事故的應變效率。

劃一啟動民防架構時機
另外第十三條還規定,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以及由行政長官指定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組成的民防架構,將來只有在當局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拯救或災難狀態時同步啟動以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換言之,突發公共事件的狀態分級,將成為民防架構啟動與否的唯一依據。(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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