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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內地的反恐法律制度
 
 
恐怖主義是妨害當代社會穩定與發展的突出問題之一,任何國家和地區都不能置身事外。中國內地自上世紀90年代起也飽受恐怖主義的滋擾,近年來的“10‧28”北京金水橋暴恐事件、“3‧1”昆明火車站暴恐事件更是駭人聽聞。針對嚴峻的反恐形勢,中國內地陸續出台了一系列反恐法律法規,形成了以專門反恐法為基礎、以刑事法律為保障、以其他法律為補充的反恐法律體系和格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反恐怖主義法》)於2015 年 12 月 27 日通過,是一部以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為主,同時涉及刑法、刑事訴訟法、國家安全法等內容的綜合性、專門性反恐法律,共包含10章、97條條文。第一章“總則”闡明該法設立的目的,明確恐怖主義、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極端主義等關鍵定義,以及反恐工作的基本原則;第二章至第九章分別規定了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主體、程序與救濟,安全防範措施,情報信息處理,調查主體與流程,應對處置,國際合作相關問題,保障措施及法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銜接);第十章“附則”規定了該法的生效時間並廢止之前的相關法律。《反恐怖主義法》的頒佈標誌著中國內地反恐法律體系趨於成熟,有四個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是明確反恐的基本原則與目標,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對涉恐人員也要區別對待;二是闡明恐怖主義及極端主義的相關概念,使反恐工作更能有的放矢,也為其他法律提供幫助;三是明確反恐各項工作的執行主體、流程、救濟方式,使得反恐工作更加規範,有助於提高工作效率、優化資源配置;四是充當刑法與其他法律間的紐帶,解決了刑法規範與其他法律規範間的銜接問題。

中國內地刑法創立之初並不包含專門涉恐罪名,而是用故意殺人罪、爆炸罪等普通暴力罪名規制暴力類恐怖犯罪。內地1997年《刑法》創制第一個反恐罪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其後的《刑法修正案(三)》新增資助恐怖活動罪等三個涉恐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將恐怖活動罪納入特殊累犯;《刑法修正案(九)》則一次性增設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等五個涉恐罪名,並對已有的數種涉恐罪名進行修正。內地現行反恐刑法的特點是:一方面,仍以一般暴力罪名,如故意殺人罪、爆炸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來規制暴力恐怖犯罪,涉恐因素則可在量刑時作為嚴重情節酌定從重;另一方面,規定了大量非暴力涉恐罪名,將幫助恐怖活動及恐怖活動的預備行為全部列入其中,力求斬斷恐怖主義之源頭。內地的《刑事訴訟法》也於2012年及2018年作了相應修改,對涉恐犯罪中偵查期間的律師會見、證人保護、監視居住及技術偵查等問題都做了特別規定;並規定在嚴格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涉恐犯罪人員外逃的還可以缺席審判。

此外,中國內地的《國家安全法》、《網路安全法》、《反洗錢法》也都對專門領域的反恐問題進行了規定。一些恐怖活動問題相對嚴重的地區,如新疆等,也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出台了一些有針對性的地方反恐法規。

綜上所述,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與《反恐怖主義法》相繼通過,內地的反恐法律制度已基本成熟。當然,內地反恐法律中還有一些空缺及其他問題,有待進一步發展完善。總的來講,內地反恐法律制度既立足於本國特殊的反恐情況,也迎合了國際社會法治反恐的新趨勢,值得周邊國家和地區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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