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警察
•警 鐘 長 鳴
90
2016
年
8
月
8
日
一治安警員涉嫌觸犯違法收取罪
事件概述
治安警察局接獲舉報,懷疑一名警員收受利
益,於是立即接案跟進。經調查,一名當值男警員
於
2016
年
8
月
1
日晚巡經氹仔時發現有男女二人因
感情及金錢發生糾紛,在介入處理期間,涉嫌收受
其中男子一方的港幣一萬元籌碼作為調解費。其後,
事件中女子知悉警員收受籌碼後遂於
8
月
2
日向治
安警察局報案。治安警察局以涉嫌觸犯
“
違法收取
罪”對該名警員提起刑事程序,並於
8
月
3
日將案
件移送檢察院處理。
結果
經紀律調查,相關警員在職期間違法收取利益,
其行為引致失去執行職務所必需的信任。保安司司
長於
2017
年
3
月
15
日批示對其作出撤職處分。
2016
年
6
月
7
日
一名消防員觸犯醉酒駕駛罪
事件概述
一名休班消防員,於
2016
年
6
月
7
日凌晨約
3
時
33
分,於水坑尾街與白馬行交界位置發生交通意
外,未能通過酒精測試,觸犯一項
“
醉酒駕駛罪
”
,
被判三個月徒刑,緩刑一年,禁止駕駛
一
年三個月。
事件中撞及一輛的士,無人受傷。
結果
透過消防局代局長於
2016
年
7
月
25
日,就對
涉事消防員提起之紀律程序作出批示,對其科處罰
款處分。
2016
年
4
月
13
日
一治安警員涉偽造罪
事件概述
根據《
2015
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內容指出,
任職治安警察局的一名警員於
2015
年
4
月在處理證
物期間,將原須作為呈堂證物的電擊器錯誤送往內
部其他部門銷毀,事後該名警員為掩飾有關錯誤,
透過另一名警員協助從內地購買一支相類似的屬於
禁用武器的電擊器並違法帶回本澳,藉此偽冒為原
應呈堂的證物以呈司法機關。期間,涉案警員更偽
造內容不實的公函連同偽冒的證物送呈司法機關,
意圖隱瞞原證物被錯誤銷毀的事實。
兩名警員的上述行為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
定的
“
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
”
及
“
禁用武器及爆炸
性物質罪
”
,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結果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於
2017
年
7
月
11
日
作出判決,判處兩人罪名均不成立,有關判決已於
2017
年
7
月
31
日轉為確定。
就相關紀律責任,經調查後,證實其中一名警
員曾作出違紀行為,治安警察局局長於
2017
年
11
月
9
日批示,對其科處罰款處分;另一名警員因沒
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作出違紀行為,因此將該部分作
“
歸檔
”
處理。